hxlong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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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long2008发表于 2018-6-12 21:16: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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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层医疗界 基层医师公社整理
在微信群,大家对全国各地老村医养老问题的广泛讨论,不少朋友说了自己当地的标准,今天我们将2018全国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大汇总,快来看看自己所在地区补助有多少!

(图片来自:基层医疗界交流群截图)

乡村医生作为城乡居民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在守护农村居民健康领域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他们的前身是“赤脚医生”,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诞生至今,奉献了大半辈子的精力,现在已经或正处于退休的年纪,理应享受国家政策上的福祉。

过去几年,据业内人士介绍,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仍有12个省份未出台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有关的政策,总体保障水平有限且区域差异较大是那一时期的典型特点。整体来看,村医的养老保障水平较低,仍有不少村医尚未被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形势不容乐观。

2015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意见》强调要保障和重视乡村医生的养老工作,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所在地区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全国村医终于盼到了福音。

小编将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村医养老保障上发布的政策整理如下,欢迎补充:


北京:目前每月养老金770元以上


北京自2008年起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6年3月25日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乡村医生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水平为770元以上。

今后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新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人”,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天津:将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6号),进一步完善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保障政策。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针对老年乡村医生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涉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讨论会和相关委办局讨论会,草拟了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召集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已报请市政府研究,目前,具体措施正在研究推进中。


上海:多种形式提高保障水平


2016年,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做好在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确保参保政策的落实。对已退休的老乡医,各区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重庆:定额补助一年600元


2017年,重庆下发《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规定: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内蒙古: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给予生活补助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方案》明确,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宁夏:根据工作年龄核算


2015年12月01日,宁夏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累计到年满60周岁止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

(二)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村医,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5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广西:不同年龄不同标准


2015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新疆:乡村医生全部上养老保险


2016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于2016年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阿依夏木·玉努斯介绍说,在岗的乡村医生都要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管在岗还是退岗,都要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西藏:满60周岁给予补助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河北:多服务1年,每月多20元补助


从2016年起,户籍仍然在该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只要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补助。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河南:65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据大河网报道,2013年河南省省政府已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65岁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一半,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一半。

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黑龙江:补助标准高于200-300每月


2015年,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00元


按照现行的《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月予以发放养老补助。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责的资金。


辽宁: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2016年2月27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如:大连市卫计委相关文件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退出的乡村医生,按从事村医工作年限由区(市)县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月发放30元补助,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山东:每满1年每月20元


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山东省印发文件,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现为山东省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贵州:三类乡医可上养老保险


2016年,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 《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类,按照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具有贵州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山东: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


2016年8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山东省户籍,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山东省内村卫生室,或曾在山东省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江苏:地方给予补助,鼓励村医参加养老保险


2015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安徽:工作30年每月不低于330元


2015年,安徽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补助对象为: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

1.累计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福建 :各地制定养老补助政策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 号,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当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的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但拒不参保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如:莆田市根据《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将2018年度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到2200元/人.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年人均3600元的标准缴费补助。


浙江:政府缴纳一定比例,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保险


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偏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据了解浙江是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山西: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2014年山西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从2014年起,对全省老年乡村医生实施退养补助政策。

享受政策补助的对象为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年满60周岁且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的离岗人员。到龄暂未离岗的村医不享受退养补助。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已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市、县(市、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退养补助水平。


青海:满60岁每月领取补贴300元


2016年,青海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曾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

《通知》明确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对象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退出前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补贴标准是: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乡村医生已在本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周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直至去世。)生活补贴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到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通知》明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离岗停止执业的,可享受补助。退出时间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且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生活补贴发放,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生活补贴。


陕西:符合条件的发放养老补助


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2015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甘肃:基础养老金+工龄补助


2015年,甘肃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采取措施,确保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在岗、离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均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

离岗乡村医生是指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包括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上述村医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按月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每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


湖北: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如:荆门市曾出台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村医,按工作年限每月分别给予240元或300元不等的补助;对在岗执业满3年的村医,每人每年增加定额补助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筹资解决。


湖南:按工作年限发放补助


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落实《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按规定及时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

(一)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二)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三)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江西:愿意退出每月300元,不愿退出每月80元


2016年,江西省卫计委发布《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含已离岗退出乡村医生),提高养老生活补贴标准。

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乡村医生,已离岗或自愿办理离岗退出手续的,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不愿退出岗位的补贴标准仍然为每人每月80元。提高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已离岗和办理离岗退出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除养老生活补贴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


四川:自贡市率先出台补助方案


自贡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是四川省第一个出台村医补助方案的地级市,《意见》提出自2014年7月1日起,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3年工龄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补助不低于120元/年的标准实施生活困难补助。

对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实施分段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3—6年的,补助180元/人?年;工作年限7—15年的,补助240元/人?年;工作年限16—25年的,补助300元/人?年;工作年限26年及以上的,补助360元/人?年。

2015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布,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云南:2013年标准已达每月300元


2013年,云南省直有关部门正开展乡村医生待遇和养老保障的专题调研,决定自2013年起省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人数从2008年底确定的基数调整为2012年底的37390人,增加补助人数4149人,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201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退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各地要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广东:编内编外参与不同养老保险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海南: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乡村医生未参加我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乡村医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一次性补助6000元。

纵观所有地区的政策可以发现,相关部门在重视乡村医生养老方面的确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政策落实到基层到底效果如何,大家最有发言权,欢迎参与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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