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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自制药酒,换来十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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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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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ohu
发表于 2020-7-29 16: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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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李先生因腰痛,朋友介绍周某(推拿按摩店老板)到家中为其治疗,周某经询问病情后表示:李先生疾病是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有一种自己调制的药酒,100元一瓶,买回去口服一瓶之后就有效果,腿疼麻木的情况都能消除。患者李先生听后当即付给周某200元现金,周某回店里取药酒一瓶,告知李先生一次喝一瓶盖,一天喝三次,一瓶药酒能喝四天多,喝完之后你再来拿第二瓶。
患者李先生当日晚饭后按照周某嘱咐的服用剂量服用后出现四肢麻木、心悸等不适症状。经电话与周某联系,周某让患者李先生喝绿豆汤进行解毒。后因症状愈发严重,其家人即拨打“120”电话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凌晨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物证检验,患者李先生的尿液、心血和服用的药酒中均含乌头碱成份,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患者李先生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周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祖父曾是中医,跟其祖父学习,没有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开设按摩店。其按摩店的名称为“周某推拿”,主要进行推拿、按摩以及销售膏药和中药药酒,给人看中医。其给一些患有风湿、腰椎间盘突出的患者开其自制的中药药酒服用,药酒主要成分包括杜仲、当归、川续断、制草乌、蝎子、蜈蚣、白酒。其知道制草乌里面有一定有毒成分,但是正常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通过其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认为其没有对受害者进行“检查、诊断”,其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行医。其家属与受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方相应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谅解,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该情节,原判量刑较重,遂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
简析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近年来非法行医案件屡禁不止,这些行为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这些自制的药酒或者药膏并不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从中赚取非法的利益,而现实中患者在使用了这些自制药品后,造成严重身体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本案被告人周某虽然跟其祖父学习中医,但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无证非法行医,其自制的药酒主要成分包括杜仲、当归、川续断、制草乌、蝎子、蜈蚣、白酒。而制草乌的主要成分是多种生物碱,起药理作用的是乌头碱,而乌头碱是一种剧毒生物碱,根据《中药大辞典》(江苏新药学院编)中叙述,其功效为治疗风湿,散寒止痛,开痰、清肿。副作用是服用超过一定量会致人中毒甚至死亡。其状态主要表现为全身发麻、恶心、呕吐、心悸等。服用2-4mg即可致死,但是根据个人体征的不同,有的人喝的剂量小也可致死,并且泡制药酒服用会使毒性发作更快。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本案的患者李先生就是因乌头碱中毒而死亡,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
乡
村医
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将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一直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打击重点,《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查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4、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医师和医疗机构均必须持证执业,否则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如果发现有无证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查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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