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白雪33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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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白雪332101发表于 2018-1-4 21: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根据正在改革的医疗体系,“转诊”的概念可能更为宽泛。可以定义为“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放宽“危重病人”的条件,这在实践上来说应当更为合理。
从”转诊“的定义来说,我们认为确定是否转诊应满足三个要素,即主体条件(医疗机构);转诊必要性(本院治疗范围以外以及超出治疗能力);转诊对象(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同时,转诊所涉及的两个机构都应当是分别独立承担对外责任的组织,前后医疗机构系对同一患者同一问题进行治疗。我是新生13958175879,特此做为对楼主的网页感恩和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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