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河北省人民ZF《关于转发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办字【2009】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维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二、补助原则 (一)分级负担,统筹安排。按照ZF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从各级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二)专人专补,动态管理。明确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职责任务,根据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补助。每年核定一次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人数情况,因各种原因没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对公共卫生完成较好的给予全额补助;对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所在村按程序重新选聘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无其他候选乡村医生的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被取消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两年之内不得再参加选聘。 三、核定补助对象 (一)补助条件。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经市卫生局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不含乡镇卫生院下派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补助名额。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1所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内(含2000人)的安排乡村医生1名;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2人。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三)核定程序。经市卫生局依法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在村卫生室)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定初步人选,经乡镇卫生院、乡镇ZF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审定、市财政局备案。 四、乡村医生承担的服务任务 乡村医生要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市卫生局、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免疫规划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六)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八)完成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五、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执业(助理)医师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实施。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1、初评阶段。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各乡镇卫生院完成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初评工作。乡镇卫生院应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医疗、防疫及妇幼人员为成员的乡村医生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乡村医生日常工作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2、复核阶段。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农合管理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对卫生院考核结果抽查复核,最终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享受ZF补助的依据(计算办法:个人考核得分=〔卫生局复核总分/卫生院考核总分(参加复核人员)〕×卫生院考核分数)。 (二)考核结果应用。考核成绩在80分至100分的为合格,全额发放补助;60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发放补助总额的90%;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发放补助总额的50%。连续两年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取消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 (三)考核结果公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由乡镇卫生院以书面形式在乡村医生执业村进行公布。 七、工作程序 (一)组织发动阶段(7月28日-31日)。各乡镇ZF明确一名领导主抓,具体负责辖区内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的选定工作。召开全体村干部和乡村医生会议,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动员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选聘。 (二)村民直选阶段(8月1日-5日)。村民委员会依据乡村医生报名情况确定初步人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确定本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人选,填写《冀州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送当地乡镇卫生院审查。 (三)申报审批阶段(8月6日-10日)。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日常表现完成初步审查后报送当地乡镇人民ZF确定人选,填写《冀州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花名册》(附件3)报卫生局审定,卫生局审定无误后报财政局备案并在各行政村进行公示。 (四)绩效考核阶段(每年11月25日前)。根据《冀州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完成对享受补助对象的绩效考核工作,并公示考核结果和拟补助金额。 (五)资金发放阶段(每年12月15日前)。考核补助情况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负责将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款一次性发放到位。 (六)补助对象再确定阶段(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本年度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八、工作要求 (一)实施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在组织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加强检查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二)市卫生局要组织乡镇卫生院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档案,督促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实行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及时取消其享受补助的待遇。 (三)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 (四)乡镇卫生院要积极配合当地ZF,做好协调联络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把符合标准、技术过硬、作风扎实的优秀乡村医生推荐上来,并认真做好未入选的乡村医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冀州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指标 分值 工 作 要 求 考核方法及扣分标准 基本 医疗 (23分) 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符合《河北省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未达到“三室”要求扣3分,科室建设不规范一室扣1分。 2 定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核准地址执业,无超范围执业 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扣1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或超范围执业本项不得分。 6 门诊病人有登记,用药有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查门诊日志无门诊日志扣2分,登记项目不全扣1分;抽查处方20张,书写不规范一处扣0.5分,最多扣4分。 2 按规定收集、处置医疗废物 无登记的扣1分,不能正确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扣1分。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合理用药 2 配备和使用《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 发现超范围药品一种扣0.5分 2 主要药品和诊疗收费标准公开 未公开的本项不得分。 2 不滥用抗菌素、激素,抗菌药物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不超过20% 抽查处方20张,抗菌药物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每增加5%扣0.5分。 2 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 每报告1起得1分,最多得2分 公共卫生服务 农村居民健康 档案 2 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意义,群众知晓率≥80% 随机调查10名群众,知晓率每降低5%扣0.5分 2 及时、准确、全面收集自愿建档农村居民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信息 查资料,无相关记录的不得分,信息不准确的扣1分 4 协助开展居民入户调查,做好健康档案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2010年健康档案建档率≥40% 工作不配合的扣2分,建档率每降低5%扣1分 健康教育 3 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刊登健康素养、疾病防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不少于6次 现场查看宣传知识底稿及影像资料,无宣传栏不得分,每少更换一次健康知识扣0.5分 1 及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随机调查群众10名,未及时发放不得分
发布于 2010-08-20 21:44:38 IP 属地·中国|河北省|衡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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