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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48823/2010-13737 信息分类 卫生/工作部署
发布机构 冀州市ZF办公室 生成日期/有效日期 2010-07-28
名称 冀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文号 冀州政函〔2010〕68号 关键词 卫生
内容概述
相关信息
冀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010-08-04 冀州市ZF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市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现阶段,我市主要实施国家确定的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2010年,城市居民建档率≥50%,农村居民建档率≥20%;重点人群建档率城市≥60%,农村≥30%。 (二)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2010年,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城市≥60%,农村≥50%。 (三)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2010年,乙肝、卡介、脊灰、百白破、麻疹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90%,其他一类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四)传染病防治。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2010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100%。 (五)儿童保健。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2010年,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率城市≥85%,农村≥60%;儿童系统管理率城市≥80%,农村≥50%。 (六)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10年,孕产妇建册率城市≥90%,农村≥60%;产前健康管理率城市≥85%,农村≥50%;产后访视率城市≥90%,农村≥80%;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率≥95%。 (七)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每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2010年,老年人体检率和健康管理率城市≥50%,农村≥20%。 (八)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不少于4次的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2010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城市≥50%,农村≥20% 。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2010年,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管理率城市≥50%,农村≥20%。 三、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市卫生局是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定期向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二)财政行政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ZF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落实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各自职责分工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并指导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完成和落实九项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3、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将人员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妇幼保健院主要负责0-36月儿童、孕产妇保健管理。 (五)其他部门职责。其他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ZF按照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联动,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步骤 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按照以下步骤有序开展。 (一)宣传发动。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采用宣传单、电视公告、上门走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广泛开展宣传,促使广大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充分认识项目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其健康水平,进而主动接受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相应服务。宣传发动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人员培训。每年,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集中轮训的方式,对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电脑基础知识。培训期间,还应对实际工作经验开展交流,并探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面临问题的解决方式。培训结束时,实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的,需参加下一轮培训;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卫生局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和督导考核组,对项目实施督查和考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日常指导和评估,完成市卫生局指定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本级卫生资源,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加大对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村卫生室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项目实施有关基础信息的收集等工作。 (四)考核评估。上年度第4季度到本年度第3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实行分级考核,坚持日常督导、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根据《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制定《冀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试行) 》(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作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统-标准。 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自查自评,村卫生室考核及乡镇卫生院自查自评结果上报市卫生局,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复核。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标准》,每年10月30日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考核,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上报考核结果,并接受省、市级卫生、财政部门的复核。 (五)经费拨付与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按照上级要求,2009-201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即上半年预拨预算安排经费的60%,剩余4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核算下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 五、组织领导 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序实施,市ZF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甄瑞杰副市长担任,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计生局、发改局、广播局、社区办及各乡镇主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当作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强化管理,规范要求,不得以实施项目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新医改工作中的重要性,及时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人员具体抓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安排专人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高效运转。 (三)扩大宣传,鼓励群众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对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四)加强督查,建立督查机制。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检查工作,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卫生局要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与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确保工作进度及效果。
发布于 2010-08-20 21:46:23 IP 属地·中国|河北省|衡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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