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02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ZF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发〔2012〕25号 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区ZF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及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重庆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持续性的村卫生室管理与运行机制,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完善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实现村卫生室与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建立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制度;建立乡村医生应急动员机制和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完善ZF购买服务机制、养老保险政策;切实推进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以下简称《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集居民健康信息,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等相关工作。 (二)切实推进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切实推进“六统一”一体化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考核。 (三)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1、统一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村卫生室设置,实行统筹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个标准化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个合格村卫生室;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纳入区ZF统一建设。按照《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装修设计规范》要求,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100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注射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厨房、卫生间,每室独立。合格化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面积60平方米,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值班室,每室独立。 2、统一人员管理。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服务人口的1‰的标准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或《条例》的规定。现有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注册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护士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医生。积极探索村医官制度。 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村卫生室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名称、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或歇业、停业应提出申请,经区卫生局批准,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3、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统一服务项目和内容,按照职业规范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加强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行为,控制抗生素、激素使用和不规范输液等行为。 4、统一药械管理。村卫生室应全部配备和使用重庆市规定的基本药物,由卫生院统一配送,严禁村卫生室从规定的渠道以外采购药品,强化村卫生室药品储存、养护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5、统一财务管理。完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当地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分室建立物资台帐。对村卫生室统一配置的物资,所有权归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村卫生室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6、统一考核。建立和健全村卫生室考核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区卫生局每半年对村卫生室进行一次考核,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作为区ZF购买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7、加强信息化建设。村卫生室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开通网络专线,并与卫生信息中心、医保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联网。 (四)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制度 1、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2、建立逐级转诊机制。乡村医生在诊治工作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3、建立乡村医生应急动员机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将在岗乡村医生,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在岗乡村医生,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上级报告。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区卫生局、当地ZF、当地卫生院的统一安排,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建立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即医患纠纷)互助基金制度。由村卫生室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医疗风险互助金,主要用于村卫生室发生医患纠纷(事故)的处理赔付。 5、建立培训制度。区卫生局负责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制定农村适宜技术推广规划,依托现代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培训,促进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在农村规范合理应用。加强乡村医生药品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能力。 (五)健全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 1、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由区ZF以合同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改革制度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财政按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给予补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乡村医生,区财政每人每月给予320元养老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和各种问题。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 区财政要将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纳入预算安排。村卫生室基础建设、办公经费、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由区财政专项补助。 (三)明确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乡村医生与村卫生室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经费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定点机构管理,配合区卫生局医疗保险报销及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质量监督及验收。 区国资局负责全区村卫生室改扩建涉及公用房屋的资产划拨。 区供电分局负责全区村卫生室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 区户改办协调做好乡村医生转户后相关权益落实工作。 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负责免费提供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用地或在村公共服务中心落实房屋。 (四)加强监督检查 区ZF将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区ZF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推进,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发布于 2015-11-24 19:20:22 IP 属地·中国|重庆|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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