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如民法总则、(2017)法释20号、《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我(审议稿)》,实务中,”转诊“的概念应当更为宽泛,有学者认为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这样就放宽了“危重病人”的条件,这在实践上来说应当更为合理。
从”转诊“的定义来说,确定转诊应满足三个要素,即主体条件(医疗机构);转诊必要性(本院治疗范围以外以及超出治疗能力);转诊对象(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同时,转诊所涉及的两个机构都应当是分别独立承担对外民事责任的组织,前后医疗机构系对同一患者同一问题进行治疗。
发布于 2018-01-04 22:06:31 IP 属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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