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为确保如期达到脱贫攻坚验收的任务要求,甘肃将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进行检查验收。
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印发全省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脱贫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对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进行检查验收,实行逐级验收认定流程,每年10月底前完成!
验收标准及建设主体
(一)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标准参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断、治疗和药房功能,该项指标达到标准。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达标,但能够通过县乡村一体化工作机制,利用派驻医生驻村服务、巡回诊疗等方式,承担并完成村级常见病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视同达到该指标。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建村卫生室。由县(市、区)完成建设任务。
(二)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标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一般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验收标准:未设置病床的不低于200平方米,1-20张床的不低于300平方米,21-99张床的每床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影像、生化、超声、心电等常规诊疗设备。满足上述条件视为达标。由市州,县(市、区)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三)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在县(市、区)范围内,依托县(市、区)人民医院,通过专网或互联网,借助音视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具备向上与省、市级医疗机构互联互通,向下覆盖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能够开展远程会诊、医学咨询、远程培训等基本业务,实现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远程检验、远程病理、消毒供应等区域医学中心建设。通过远程系统,进一步推进各级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方便医院以多种方式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业务,帮助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疑难疾病诊治问题,同时实现对基层医生的帮带培训。由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建设任务。
验收主体
各市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认定流程和时限
实行逐级验收认定流程,每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市州卫生计生委验收认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验收认定报告;村卫生室建设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验收认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验收认定报告,并报市州卫生计生委进行抽查。所有认定结果统一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报省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省卫生计生委适时进行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甘肃省卫计委官网)
发布于 2018-10-19 08:41:09 IP 属地·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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