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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类药物皮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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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类药物皮试之争与用药安全。在医疗单位中,一直存在着对头孢类药物应该进行或应该免除过敏皮试程序的争论。这一争论反映在实际用药过程中,出现了比较有戏剧性的场面:有些医院免作皮试;有些医院一律用所用的头孢药物作皮试;相当多的医院则以价格便宜的头孢唑啉钠作为所有头孢类药物的皮试药物。受不同大医院的示范性影响和不同的医疗经历的影响,某些医院使用头孢还有“三驾马车”并行的现象:有的科室作皮试,有的则不作皮试,另有科室对部分头孢药物作皮试,还有以青霉素皮试液用于头孢药物的皮试。鉴于目前医疗纠纷问题较为突出,有些原来不作或不严格要求皮试的医疗单位重新要求医护人员使用头孢类药物须进行皮试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由于头孢类药物使用量很大,进行皮试给护理人员带来不小的工作负担,医护人员普遍存在头孢类药物免除皮试的愿望。   β-内酰胺结构与药物过敏反应   β-内酰胺结构既与青霉素类药物的过敏反应有关,也与头孢类药物的过敏反应有关,这是一致的看法。但青霉素的母核是β-内酰胺并合氢化噻唑环,头孢菌素的母核是β-内酰胺并合氢化噻嗪环。结构上的差异造成二者的过敏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很大的不同。青霉素分子中的β-内酰胺结构与蛋白质共价结合后形成的青霉噻唑抗原决定簇约为95%,大多与皮疹等一般的过敏反应有关,称为主要抗原决定簇。然而,青霉素抗原决定簇的特异性区域涉及到整个青霉素分子,还包括某些侧链。由于母核的稳定性较差,青霉素容易发生重排、分解和聚合反应,所形成的高分子产物与过敏性休克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头孢菌素的母核较为稳定,不易形成聚合性产物。 [***************整理发布]   头孢类药物与青霉素类药物一样,可与蛋白质等大分子成分结合。许多人因此认为头孢类药物使用前也必须进行皮试。但这种理由不充分。β-内酰胺结构药物与一个载体分子的结合物为单价半抗原,只能与其特异性抗体形成单价结合,这种单价结合并不引起变态反应。青霉素变态反应的发生是抗原与抗体多价结合的结果。多价结合后发生桥联反应,使组织胺释放,导致速发型过敏反应发生。青霉素产品中的聚合性杂质具有发生抗原与抗体多价结合的条件。我国科学家证实,青霉素中高分子杂质平均在21.44μg/g时,过敏反应发生率为0.2%;杂质平均在51.24μg/g时,过敏反应发生率为0.43%;杂质平均为76.7μg/g时,过敏率为0.74%。而当产品中聚合物杂质<0.1%时,阿莫西林也可以免除皮试使用。头孢类药物不容易形成发生抗原与抗体多价结合的聚合性杂质。但聚合性杂质也与头孢类的过敏反应有关。美国药典已开始对头孢他啶中的聚合物杂质作进一步控制。   中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没有头孢皮试的规定   中国药典200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指出: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头孢时发生临床过敏反应者达5%~7%;如作免疫反应测定时,则青霉素过敏病人对头孢菌素过敏者达到20%。说明了头孢类药物与青霉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过敏反应。但药典中明确规定了使用青霉素类药物之前要进行皮试,过敏者禁用;而并无头孢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药典同时说明: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即青霉素过敏患者原则上仍然可以使用头孢类药物,对此时所用头孢也无皮试的要求。在药品说明书中,同样明确规定青霉素类药物作皮试,对头孢药物也没有皮试的规定。上海华山医院抗生素研究所李光辉、汪复先生曾撰文指出:临床应用头孢菌素不需要进行皮肤过敏试验,因为目前尚无任何资料显示皮肤试验可准确预测是否发生过敏反应。亦无国际公认的皮肤试验操作方法及判断标准。   不少医务人员希望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对头孢药物是否皮试下达一个正式文件(即所谓的红头文件)加以确定。笔者认为这是忽视了国家药典具有的法律地位。中国药典是由药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前是卫生部)批准颁布的。我国药典的编撰,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药典的内容。同时,药品说明书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临床或患者用药的基本依据。药典和药品说明书中没有要求皮试的,可以不作;而明确要求进行皮试的,必须进行,不能简化。   头孢类药物的安全性经历了长期临床检验

发布于 2010-10-19 14:24:45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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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做的减少医疗纠纷
  • 2010-10-19 17:33:11 · IP属地·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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