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卫生部剥夺个体医生行医资格的规范性文件的公民建议书(原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卫生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七一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解释<<执业医师法>>借认定医师资格,制定规范性文件之机,只认定公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不认定(事实就是否认)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医生合法的医师资格.剥夺了全国有约十三多万个体所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行医资格,致使全国有约十三多万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沦为非法医生,有约十三多万个体所有医疗制卫生单位(个体诊所)沦非法诊所.这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违法剥夺了众多个体医生的正当权利,侵犯了众多个体医生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和谐.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有两种卫生事业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的补充。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产生个体医生和个体诊所的制度基础.
针对二类不同的卫生事业制度,我国也分别制定了适用于二类不同性质卫生事业制度的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地方规定。
第一类是由(中央职改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的《条例》实施细则.是公有制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政策依据.
另一类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88)《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88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的,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是个体所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取得"医师,医士资格"的政策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个体医疗卫生制度,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个体医生是新生事物.我国最早在1982年有"社会医生".1989年起按国家规定,经过考试,考核取得"个体医生资格"的,可以申请开办个体诊所.当时国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打破公有制医疗卫生一统天下的局面,引进竟争机制.同时为了解决缺医少药,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鼓励支持个体医生开办个体诊所.个体医疗卫生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至1998年全国的个体诊所有约十三万多家,从业人员有约二十二万多个,全国个体诊所就诊患者有约二亿多人次.个体诊所收费低廉,服务好,方便群众看病.形成了与公有制医疗机构竟争的局面,这对公制医疗机构垄断医疗市埸非常不利,损害了垄断医疗集团的既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该规定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即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个体医疗卫生制度的有关规定.众多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执业医师完全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均有五至十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开业执照(许可证),设置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依法行医均有五至十年.
《执业医师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卫生部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护谪系医疗机构垄断医疗市埸的利益,排除竟争,制造不平等,擅自解释<<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制定规章,发布规范文件,借认定医师资格之机,剥夺有约十三多万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
卫生部违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解释认定<<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要求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要认定"医师资格"必须要有 1),人事部门的档案,人事部门从来都没有管理过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国家也从未有个体所有医生要到人事部门去备案的规定.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认定医师资格要有人事部门的档案,岂不是有意扼杀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2),要有医学专业学历,对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认定医师资格要求要有医学专业学历(80至90年代初的个体医师因文革而失去上大学的时机),对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医生认定医师资格就不要求要有医学专业学历.卫生部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利用要有人事部门档案及医学专业学历剥夺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进而取消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
为了进一步剥夺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卫生部紧接着连续出台了系列文件:一部规章,三个规范性文件,1999年7月23日卫生部第6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卫生部6号令)(该规章在07年2月1日废止,但未纠正违法行为).卫医发(1999)第391号<<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427号<<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第158号<<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等,高效率.<<卫生部6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三个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违反<<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把合法行医多年的个体医师荒谬地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把个体医师当作没有医生资格的人员,强迫重新参加最低一级的助理医生资格考试(按规定,助理医师是不准开办个体诊所).从而剥夺全国有约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致使十三多万家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个体诊所)沦为非法诊所.对个体医生造成莫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全国十三多万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人格尊严",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配卫生部出台文件,批示,批复,进一步剥夺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 例如: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个体行医医师资格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747号文,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为(1),"参加1989,1993,1996年全省考试合格取得的个体行医资格,是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认可其从事医疗活动的凭证"."<<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不属于《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就自动作废"(2),<<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不是《执业医师法》所指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不能作为认定医师资格的凭证".(3),"个体医生要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安徽省卫生厅《医疗机构(人员)执业管理办公室》复函,认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诊所)医生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不属于社会化职称的范畴,属于“地方粮票”,不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认定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认定的依据.
值得人民深思的是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肆无忌惮,无法无天,把全国合法行医多年的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师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即是非法行医人员.卫生部认定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合法的医生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广东省卫生厅认定个体医生的师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所指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安徽省卫生厅则把民营科技企业,私人门诊(个体诊所)医生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认定为不属于社会化职称的范畴,属于“地方粮票”.有"医师资格"的就说不是"医学专业职称和职务",有"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就说不是社会化的职称,是地方粮票.说穿了就是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仗权势,欺压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蛮不讲理,不尊重人权,处心积虑剥夺个体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合法的行医资格.
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毫无道理剥夺了合法行医多年的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实质就是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剥夺了个体所有制医生的行医劳动权,剥夺了行医劳动权利,使他们失去生活来源.我国的个体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没有社保,没有医保,没有失业保障,基本是没有什么保障的.卫生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野蛮地剥夺了个体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行医的劳动权利,又不解决个体医生的工作,使个体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以及依靠其生活的家人面临生存危机,连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都失去保障.
为了生存,众多个体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提心吊胆冒着极大的风险继续行医,被剥夺合法的医师资格后继续行医,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将遭受到多重打击,(1),黑社乘机滋生事端,明目张胆,大肆敲诈勒索.(2),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遗余力的无情打击,如砸毁诊所设备,抄家样式搬走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少则几千元,多几万元.(3),最为残酷的是,众多个体医生被剥夺合法的医师资格,变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遭受到刑法的沉重打击,有的个体医生一不小心出了医疗事故(不管是否医生的责任),又判重刑又罚巨款,造成家破人亡.这就是我国众多个体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被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毫无道理剥夺行医资格后的生存状况.
<<执业医师法>>颁布已经有十年了,自从<<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之日起,由于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毫无道理,违法地剥夺了全国有约十三多万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使个体医生以及依靠其生活的家人面临生存危机.为了维护个体医生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全国各地个体医生不断以各种形式**,从书信,电话到选举代表,集体.从县市,地区,省卫生厅到卫生部,但都得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进一步激化个体医生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矛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广东省的个体医生运用<<宪法>>授予公民的权利,于2007年9月10日率先到广东省卫厅门前游行,静坐,示威,高举多幅横扁,高呼口号,要求公平!正义!遵重历史事实,实事求是!依法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反对岐视个体医生.希望通过游行,示威行动,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解决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经过十年漫长的维权行动,在全国个体医生不断的抗议下,以及在所有爱好公平!正义的有识之士的支持下,为平息民愤、卫生部出台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年2月1日),废止了剥夺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医师资格的<<卫生部6号令>>,取消了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考助理医师的相关规定,废除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荒谬规定,纠正错误.但还没有纠正违行为,落实解决个体医生的医师资认定问题.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年9月21日,相继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知通》[国中医药发〔2007〕43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开宗明义说:是"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认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中医师,民族医师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但实际上是迷惑群众,打着<<执业医师法>>的旗号违反<<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是在1998年6月25日颁布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是1998年6月25日之前.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却是1989年12月30日之前.从1998年至1989年相距十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与<<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界定的时间,前后竟然相差10年之久.试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这研竟是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还是在玩弄<<执业医师法>>借此自欺欺人,愚弄群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规定认定医师资要通过省卫生厅,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后审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认定医师资格不直接认定的,是要通过省卫生厅,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后审定.<<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是直接认定医师资格,不需要通过考核.公有制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是直接认定,不需考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不平等"的基本准则,设定双重标准,擅自制定要通过考核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完全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的认定对象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谁是"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的人员?改革开放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中国卫生事业存在两种制度: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和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根本不存"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从何而来"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人员?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请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那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要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证件?卫生行政部什么时候授予了谁"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许可证件?
历史告诉我们,我国卫生系统只有医士,医师职称和职务,社会医生,个体行医医师,医士,一技之长,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乡村医生(农村医生)等等医生资格许可证件.根本不存在"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证件的人员."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最早出现在<<卫生部6号令>>(荒谬的6号令已经废止),是<<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才出现的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所谓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不可能存在的,是子虚乌有的,是在玩弄历史,糊弄群众,完全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只认定了公有制卫生单位医务人员的医师资格,没有认定和剥夺了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的事实,至2007年2月1日<<卫生部6号令>>废止,取消了卫生部强加在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身上不平等的条约,因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应当"实事求是"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还全国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公道,依法认定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
综合以上分析,<<卫生部6号令>>(该规章在07年2月1日废止,但未纠正违法行为).<<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91号).<<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427号),<<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0]第158号)等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知通》(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等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七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
根据<<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ZF规章"。第九十条第二款"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等规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卫生部剥夺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医师资格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追究卫生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迅速落实解决旷日持久的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是关系到我国是依法治国,还是行政专制治国.如果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就应当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追究行政关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如果ZF的行政行为失去监督,失去有效的制约,任凭ZF行政违法行为泛滥,肆无忌惮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我国就会成为行政专制治国的社会.行政专制阻碍民主,法治,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关系到我国长治久安,民生福祉,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敬请研究.
希望<<宪法>>不是天上的彩虹,徒有美丽的身影,但愿<<宪法>>是春天的阳光,让老百姓感受到她的温暧.期盼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让公民感受到宪法和法律授予公民的权利是真实的,现实的.
此致: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柳青(笔名张东炎)
发布于 2008-07-13 17:38:18 IP 属地·中国|重庆|重庆市
治小儿顽咳效方 3012评论
皮肤病图片大全(1000张之多) 2829评论
医生营生绝活---简方疗便秘 2647评论
新农合受益方排名 2604评论
小儿感冒咳嗽输液特棒的方子(我的临床经验常用方) 2379评论
2011年,新的一年,基层医生网每日红包继续!!! 2368评论
灌肠治愈儿童咳嗽的处方。 1704评论
孕妇牙疼怎么办? 1703评论
看看我治疗的小儿咳嗽处方. 1564评论
搽痔疮肿痛简效方 155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