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真正使人恐慌的原因
作者:梁衍舜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本质上将是对医患双方的保护。然而,自从起发布之日起,却引起了医务人员的恐慌和质疑。为什么出现此种情况,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条例“违反”一词的应用,对医疗事故的定义较之过去更为严格,但仍然不能保护医方的利益。究竟什么原因造成了医务人员的恐慌?笔者认为下属方面是真正的原因: 1.对不能鉴定为事故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未给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本条例对事故的定义虽然较之过去更为严格,但对非事故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此种情况造成了对医生的最大骚扰。如果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生应该负有责任吗?相信作大部分同意应该不负责任。这种认识能被社会认同吗?不会!请看2003.11.11日的《健康报〉及时证明:无过错并非无责任。作者温勇是一位法官,他就判医院赔偿。对非事故采取回避的态度,正是造成大家恐慌的根本原因。 2.高法的态度与司法解释。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情况面面俱到,具体案例的司法解释就非常重要了。即使卫生部对事故和非事故均给于明确的规定,高法不同意这种观点则什么作用也没有。想当年人代会期间,卫生部有人表态医疗事故的处理不适宜用《消法>,有人支持吗?否!比如山东的一家大医院发生输血性肝炎,医院输;另有病人趁此告另一家大医院,病人输。何也?法院也! 3.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滞后。我们有统一的规范吗?没有!新的医学进展可以应用到实践中吗?卫生部未表态,高法未解释。报载:心痛定的药物说明书上记载可以导致流产,而临床实践中却用它治疗流产。最后病人把医院告赢了。难道所有专家的意见不能被法院认同吗?各种规范不是众多专家制定的吗?所以,还有下面一个原因,那就是人为因素!
发布于 2010-12-02 19:42:25 IP 属地·中国|陕西省|咸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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