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2月首次修订,其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4月进行两次修正。这次“大修”,可以看作是国家对近年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做出的反应。
新旧《药品管理法》目录对照
新旧版《药品管理法》对比,修订内容较多,因篇幅有限在此暂不做全文对比内容排版。关于一些与医疗机构密切相关的条目,下文分析影响时会做一些对比讲解。《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原文内容可点击这里新版《药品管理法》全文,12月1日起施行查看。
一、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二、医疗机构进购药品要规范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三、药品贮存有要求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新版这一条增加了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将药品储存地和设备等拿出来重点强调。因为药品贮存不合规章制度被罚的案例有多少,相信不用笔者说大家心里都有数。这里想说下卫生室的一种情况,就是因为各种情况有些村医把卫生室设置在自己家,这种药品贮存条件肯定是不达标的。当然这种很多属于现实条件所迫,在村卫生室一体化建设的今天,村医的这种困难还得不到解决,相关卫生部门真的要好好反思了。至于基层医疗机构经营者,平时不要总抱怨这个被罚那个被罚,先把自身工作做到位才是真理。
四、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五、医师处方需要药师审核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七十三条是关于处方审核的,其中有一点说的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这里看出一张处方,医师开,药师核,才能更加确保其安全性和合理性。作为药物专家的药师们,是处方的“把关人”,不合理,可打回。不留情地说,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有不少基层医生在药物配伍禁忌上的知识掌握是不合格的,开出来的问题处方不少。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配备一名药师,相当于给自己多配了一把“安全锁”。
六、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别乱配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是关于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自行配制制剂,在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有密方、家传祖方、中医类的诊所里是很常见的,从这三条条目里挑两个重点望基层医生注意:
1、想要配制制剂,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配制制剂。
2、注意新增内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通俗点:别什么原料都拿来做药。
还记得前阵子那位“无证行医为证清白,试吃自己所致的密方药中毒身亡”的假医生吗?千万别害人害己。
自制中药制剂在乡村卫生室和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中比较常见,不可否认,医疗机构自制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不按规范要求来,就容易违反相应法规,一旦经查被发现,处罚是少不了的。
七、药品价格公开透明化,竞争影响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
八、无药可用、药品短缺问题或能得到解决
九、假药、劣药定义修订,请熟知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九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做了重新修订,新旧两版关于此条的删减如下: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药品;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为劣药论处: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不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此处的对比内容来源于:蒲公英公众号)
十、面临更加严格的药品安全监查
十一、涉及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综上来看,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影响很多,上面还只是综选了11个主要的方面,还有很多具体条款要是深思细究的话,就不止这些了。《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检查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起来,在详读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自查、审视自己的医疗机构内该做的是否做到位,存在问题的地方该如何解决改善。总而言之,有法可依,则依法而行。
(红杏e生 刘露)
发布于 2019-08-30 09:25:41 IP 属地·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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