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卫服务水平,卫健委提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指导、培训。
具体培训要求整理如下:
培训对象
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
培训内容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针对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指导。
2、《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
针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与医疗机构组成专家团队协同开展技术指导。按照《规范》、《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等要求,在开展基层高血压、糖尿病医防融合试点的地区,积极发挥作用。
3、技能培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根据公共卫生工作需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围绕基层落实《规范》,组织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技能培训。对尚未接受培训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双考核”制约
据《通知》要求,此次基本公共培训将采取“双考核”机制,也就是说,参与培训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培训方均将接受绩效评价,并直接影响国家相关经费拨付。
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指导情况,要正式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作为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疾控业务专业指导评价”已纳入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指标体系,接受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从整个通知来看,基层公卫工作服务能力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将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方向。未来基础医生在上岗之前,必须要通过专业公卫机构的培训,一旦不通过,那么将会被直接淘汰!(国家卫健委官网、基层院长之家)
发布于 2019-11-25 16:33:45 IP 属地·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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