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注者
0
被浏览
1668

[size=5][color=MediumTurquoise]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继续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ZF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2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级ZF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ZF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ZF投入长效机制,完善ZF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发布于 2011-03-06 13:18:19 IP 属地·中国|河北省|廊坊市

1条评论
分享
收藏
欢迎参与评论
1条评论
{:6_309:}{:6_309:}{:6_309:}{:6_309:}{:6_309:}
  • 2011-03-06 15:12:24 · IP属地·中国|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0点赞
点击查看全部评论 >
关于作者
文章
评论
关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