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2 19点 患者曾某,流感上呼吸道感染,来我村卫生室就诊。我亲自问诊、体检、拿药、校对、配剂、输液过程观察。我老婆(有村卫生室辅助人员上岗证、乡村医师证)给予注射操作。医疗文书齐全,诊疗过程顺利、正确、安全、有效。(后知我的诊断用药与患者前几日在别处连续诊疗时相同)
2010-01-12 20点 治疗结束,愉快告别。(后知患者回家后还包括吃夜宵、加班干活、……)
2010-01-13 0点25分左右 我楼下急促敲门声音,开门见两陌生青年,说“患者在县医院抢救请速上车配合医生治疗”,我立刻拿起诊疗记录本(几十天所有病人的详细诊疗记录本)上车。到院后得知0点左右,患者在家突发不适,经县人民医院120抢救无效死亡。死方家属抢夺去门诊记录本。死方家属开始行动,扬言将尸体搬进我村卫生室,两年轻民警?协警?正气敢言:“这是不可能的!(意为警告死者家属:你们这样做是犯法的,决不可能得逞的)”
2010-01-13 01:22:57 县医院急诊室门前,我拨打110报警,我报姓名单位后,女接线员称已知此事;我报“现在死者家属要将尸体搬到我家里去了!”。接线员明确知情。报警后不久,我手机被死者家属抢夺去。
2010-01-13 凌晨三点左右 派出所 我被关进禁闭室,铁门锁上。被命令解下腰带、交出钥匙等金属物品。
2010-01-13 凌晨三四点钟左右 死者家属破门抬尸入村卫生室(我家)。GA派出所并不阻止。
2010-01-13 凌晨5点左右 桥墩派出所禁闭室铁门外:“你也太没有子(人)样了!人家死了你还躺着睡觉,给我坐着不许躺!打个电话叫你亲戚朋友,给死者家属沏茶递烟是最起码的”
2010-01-13 6点左右 桥墩派出所禁闭室铁门外 县GA人员?查证我合法行医相关证件(国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010-01-13 7点左右二楼 被做笔录后,被带回禁闭室。
2010-01-13 上午 太阳出来了 要我出禁闭室在后院“晒太阳”,命令不得离开后院,紧盯我一举一动。我进禁闭室回忆事件经过拿笔记录,被禁止,勒令“出去晒太阳”,。
2010-01-13 上午 死者家属在村卫生室摆设香炉、设立灵堂。
2010-01-13 近中午 我得以离开派出所,到桥墩镇ZF大会议室。司法办主持第一次调解:“不谈责任,只说钱。如果医方赔偿少于30-40万,死方要求高于60-80万,就不用谈了” 。医方难以接受。我言给死方两三万元,人道帮对方收尸,对方首席代表回应“你这是在说孩子话”。
2010-01-13 下午 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卫生部门提请医学鉴定。
2010-01-14 上午 卫生部门与居委会干部,书面加口头通知死者家属,希望48小时内医学鉴定,但遭拒绝。
第二次调解:……
2010-01-15 上午 县长接待日,**。事件经过与申述书面材料呈报:县委林晓峰副书记、董旭斌常委副县长、县委常委GA局冯局长、GA局各位副局长、县政法委、县卫生局领导、桥墩政委镇ZF领导、桥墩派出所。县常委GA局长代表县委,当场拍板:立即查办。
2010-01-16 二十几位村卫生室医生联名**,要求依法改善医疗环境、保障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次调解:……
第四次调解:……
2010-01-25? 向苍南县台湾事务办公室转交信函
2010-01-26上午 死者家属提出医疗鉴定。医方知情,向卫生局提供诊疗过程材料。(只能是病历鉴定了。要等50天左右才有结果)
2010-01-28 上午 医方应GA局要求,到GA局。副局长室:“把尸体抬进你家是错误的(不说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情、理、法,首先要讲情,最后讲法”、用“有个例子,因交通事故处理导致一方不满意,导致仇杀……”启发我、“到时鉴定结果下来,会像交通事故责任一样,你也会有几分责任的,这些我是见过的。一个人值一百多万,你只要有一点点责任,也够你受的”、“卫生系统以后还会找你麻烦的,不过没有关系,我们能替你摆平!”、“将你老婆抓起来关上一个月,到时证据不足再把她放了,也是可以的”、“一个人死了才几万块钱?!!(拍案状)”。 我明确告知副局长,刑事控告状我已经写好带来,“你只认死者为大,生者权益谁来考虑?”。 后我愤然离场。
2010-01-28 12:00 在离GA局不远的公园路邮政局,EMS刑事控告状(三人一车,破门抬尸,非法侵占他人住宅),给苍南县GA局。
2010-01-29 10:30 EMS信件已妥收,GA局收发章签收。
2010-01-29 我表态:1.移出死尸灵堂、停止侵占我住宅。2.分清责任,是我责任的,我负责,不是我责任的,我也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对方3万块钱。3.清点财产无损失后,对方向我赔礼道歉。(不是永久有效承诺,视时间情况而定)
2010-01-31 下午 对方将死尸移出村卫生室,将席梦思等起居物品搬进,活人继续侵占。是在得到10万元钱的前提下移尸的,医方无关。闻10万元由GA局2万、镇司法办2万、曾某首席军师2万、镇ZF5千、……筹齐。另一说:GA局2.5万、桥墩镇4万(镇司法办2万、镇ZF5千、派出所、卫生院……)、曾某首席军师2万;莒溪镇1万、滕垟5千……
桥墩卫生院被桥墩镇府逼迫出的两万块钱,出得有点冤啊。:)
令我困惑的是:有些部门,称“死者为大,破门抬尸是民风民俗”、无视法律,并不站在中立的立场,而是和死方捆绑在一起,进行所谓的调解。
对方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恐吓、威胁、施压、做我方的思想工作……
法律与我同在。
以马内利
发布于 2011-04-03 12:14:05 IP 属地·中国|浙江省|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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