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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0 浙江省医学会收到温州卫生局转交的材料,并已受理。需要排队等候。

2010-06-01

经过四次的催讨,我2009年的公共卫生责任医师工资一万多元,桥墩卫生院院长陈晓华至今还是不愿意付给我。欲以何为?釜底抽薪乎?哈

2010-06-19

我的行为,不符合很多人的利益。我的“顽固不化”,使 希望我放弃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的人,受到了伤害。

2010-06-27 我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请三位网友按预定方案将4.37G光盘文件(文件解压密码由另两网友到时向你们提供)寄给有关部门,并在网络上以最大限度公开:

  1. 下落不明。
  2. 30天内没有更新QQ日志内容。
  3. 私密号码手机7天内无法接通。

2010-06-28 09:11 接温州卫生局(****5990)电话,有省医鉴办通知。 2010-06-28 13:56 到达温州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取得省致温卫《受理及通知提交材料函》复件。……“请你们通知医患双方提交以下补充材料,在10日内提交本会”……。省医鉴办落款是6月21日。 2010-06-28 14:25 离开医政科办公室。

2010-07-01 16:30 省医学会医鉴办 资料提交完毕 垫付再鉴定费3500.00

2010-07-02

将以前的申请资料公开:

医方不服首次鉴定结论,要求再次鉴定

申请书

申 请 事 项

申请人不服温州市医学会温州医鉴【2010】0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认为该鉴定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定性错误。请求予以再次鉴定。

事 实 理 由

一.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没有将药物分开肌肉注射,是不规范的。但是,医方的诊疗行为,包括肌肉注射行为,事实上患者并没有发生异常反应,也没有造成患者的过敏,更没有造成过敏性休克,所以谈不上“过敏性休克致死”。况且,患者前一日在桥墩中心卫生院已有清开灵和奈替米星静脉用药史,用后并无异样反应。所以“也不能排除过敏性休克致死”仅仅是鉴定人的猜测而已.

鉴定人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先是用“首先考虑病毒性心肌炎致心源猝死”来认定患者的责任;然后用“也不能排除”“过敏性休克致死”来推断申请人的责任。而“心源性猝死”与“过敏性休克致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医学概念,其临床表现也是截然不同的。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该以科学为依据进行逻辑严密的鉴定,而不能用“也不能排除”、“也存在一定的”等摸棱两可的字眼来代替科学鉴定。

二、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患者死亡。

根悖。

三、患方拒绝尸检影响死因判断。

四、“鉴定结论”适用法律不当

1、鉴定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二、四条”作出鉴定结论。而该《条例》第二条是:“本条理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原文中漏字了)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而从鉴定人的鉴定书上看,鉴定人无法断定患者的死亡,是由申请人“造成”。

2、鉴定人又“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认定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鉴定文书所列的法规,应指明条款,不能含糊指明。鉴定人引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但没有指明条款,明显不当。引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明显是断章取义。因为该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因素,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 ……”

该条款中分主次责任,前提条件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就是在患者死因清楚的情况下,看医疗过失行为与死因之间的达到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从而分析责任。死因不明,死者究竟死于“心源性猝死”,还是死于“过敏性休克”都无法确定,怎能确定医方对死者的死亡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在医方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死亡、患方拒绝尸检影响死因判断的前提下,认定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认为申请人应负次要责任。这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

特具申请,请求再次鉴定。请予支持。致感!

此致

温州市卫生局

申请人:苍南县桥墩镇发凤村卫生室 刘日锦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2010-07-8 将呈省医鉴办的陈述资料公开:

发凤村卫生室的陈述材料

患者曾仁思于2010年1月12日23时41分左右,在自己的家中突发意外,其家属呼叫苍南县120救治;1月13日0时35分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均与发凤村卫生室无关。也就是说:这一切并不是发生在发凤村卫生室的“诊疗过程中”。

与发凤村卫生室有关的,只有曾仁思生前1月12日19点到20点的门诊既往诊疗史。

曾仁思在发凤村卫生室就诊回家后,明确包含了加班工作(木工油漆活)、烹饪夜宵给子女吃,这些都是他的邻里街坊有目共睹的;曾仁思睡眠过程中突发意外(王丽琴被其母亲责备“同床睡快死了都不知道!”),这也是他同床共眠的妻子王丽琴无法回避的事实。除此之外,至于其家中是否还发生过什么事情,在曾仁思死后其家属为什么要竭力回避尸检,为什么要嫁祸于发凤村卫生室,外人不得而知。

曾仁思的家族史中,其父亲也是37岁(有误 57岁)时猝死,与曾仁思同寿。

值得一提的是:我发凤村卫生室的门诊时间是从早上7:00至晚上20:00(寒冬)。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到晚上19点后,还有找我输液的病人,因为我给病人输注250ml的液体,都要求一小时左右。周围居民们都知晓我的这些作息规律、行为习惯。

……(略)…… 至始至终,都想将这一事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发凤村卫生室要赔钱!”

我为此遭受了不该有的巨大的损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身心疲惫。我更感到悲哀的是,一个农村基层医师的孤独和无助。

有关曾仁思生前在我发凤村卫生室的既往诊疗史,以及当时详细的诊疗过程,如有需要,我将另行提供。

苍南县桥墩镇发凤村卫生室

法人代表、医师:刘日锦

2010-06-30

2010-07-13 上午 苍南GA特警等部门40余人,将灵堂等物品清理出了发凤村卫生室。新锁钥匙在镇府里代管。

2010-07-1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拾穗: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当。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九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07-27 接省医鉴办电话通知:定于后天(29日)10点,抽取专家库鉴定专家。

2010-07-29 省医学会医鉴办 我再次提交补充陈述资料等。

质证时,死方律师对门诊日志中的合理性修改有异议,但对门诊病历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嘲笑他们:“你们竟然拿着抢夺去的门诊日志,作为证据来使用,(还在吹毛求疵),脸皮可真够厚的。”

曾仁军在死方代理律师苏小芳的陪同下,对我发出赤裸裸的死亡威胁:“你不想活了?!”。当时在场的,还有省医鉴办的三位工作人员。我怒不可遏,当即拍案怒斥“你狗屁!”

死方经过商量后,死方律师书写“中止鉴定申请书”,曾仁军签字。

(这是死方的第二次中止,第一次是在温州医学会)

抽签程序没有完成。等待接收温州卫生局的中止鉴定(死方原因)书面通知函。哈哈,好!

感谢省医鉴办的热茶:

2010-07-29

死方有交了一份《桥墩镇司法办调解记录书》。哈哈,想用那位草包调解员套我而得的、如获至宝的“没关系”来做文章吗?看来桥墩镇司法办还是很愿意助纣为虐哦。

死方掌握在其手中的,即在县医院急诊室门口抢夺得到的2010年1月份的门诊日志,一直称:“是从桥墩派出所拿来的”。我希望桥墩派出所能给予澄清。两张复印件上还加盖了桥墩派出所的红色大印的哦,是否可以理解为“桥墩派出所支持抢夺医疗文书行为”呢。

忆7月26日,某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地到某医疗场所,散布“省医学会已经单方鉴定好了,维持温州医学会的原判”的谣言,是何居心呢?仅仅是骗取笔录资料吗?

2010-08-26 收到法院传票,死方诉我赔钱七十六万一千九百七十九元。真是想钱想疯了!。也好,免得说我先告你。

2010-08-27 温州卫生局

省医鉴发给温州卫生局的,是对“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而申请中止”要求质证函。直至今天,有关的工作人员才向领导汇报请示后,方欲向死方索要“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随意提出一个异议而没有事实根据,鉴定是不能随便中止的。(有些言语暂略)

2010-8-28:

开庭时间:9月27日14点30分 地点:苍南法院第五法庭

2010-08-31

【约拿书 1:2】“你起来往尼尼微大城去,向其中的居民呼喊,因为他们的恶达到我面前。”

市卫生局 拜访朱锦平先生 反映情况 送达材料 …… ……

2010-09-08 法院希望我能申请“司法鉴定”,我有不同看法。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选摘条款及其我观点,至民一庭。内容如下:

目前的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正在进行中。

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明确地提出选择何种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时就需要法院行使释明权。避免造成法院指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误解。

发凤村卫生室负责人 刘日锦

2010-09-08

2010-09-08 不得不付我2009年公共卫生责任医师工资了。领到¥10059.00+500.00。

2010-09-27 原定14:30开庭,14:05,民一庭6****006来电,称今天无法开庭,改30日质证。晕晕~~~~~~ ,耍就让耍一把吧。

2010-09-28下午 跟温某、陈某干了一场。赢。他们想将影响面扩散到单位。呵呵,就与你们俩干一场嘛,关单位什么事情?事实上你们也是心知肚明的,我也是维护你们的利益。

2010-09-29上午 送第三批证据材料(还会有第四批、第五批)到法院。原明天30日的质证,由于原告方原因(证据未准备好),再后延,国庆后再通知。哈哈 晕啊~~~~~~~

2010-10-09 上午10点

质证

让看质证过程记录书要求我签字时,才知晓今天法院是为了“事故鉴定”而进行证据质证,哈哈哈!

浙江省医学会的鉴定,死方不是提出中止不鉴定吗?口口声声要“司法鉴定”,哦,到法院折腾来了呀?呵呵。

有些人想把烫手的山芋往哪扔呢?嘿嘿~~

质证过程还算顺利。死方的证据被我全盘“剥光”,包括桥墩镇司法办出具伪造的“调解记录书”,上面有人武部的陈新社、司法办的李敏捷、卫生院的陈晓华、派出所**伟 等人的签字。呵呵,还真够恶心的。

2010-10-25 至今为止,距法院原定9月27日开庭已近一月。嘿嘿,不知他们折腾够了没有,折腾够了就该轮到我来玩了呀。法院不是死方自家开的店哦。

2010-11-24 向某法院递送,关于举报某法院庭长诱逼我另起炉灶提请司法鉴定、向我恶意误解法律条文、宣布“人死就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结论、帮助原告方恶意诉讼、知法犯法的证据音视频光盘,工作人员和某领导不便接收,叫我到隔壁信访室。得知信访室工作人员休假去了。也罢,现在我还不想将此事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合适媒体披露,前提是法院能依法公正对待这起恶意诉讼以及我即将提起的系列诉讼。

问起案件进度,得知法院已委托“司法的医学鉴定”,到时如果你不参加抽签,法院会强制抽签的。我哈哈大笑,笑问:是否不需我介入,你们和原告方操作即可?

折腾吧,会有那么几个人欣赏的,预祝你们的图谋能得逞。

发布于 2011-04-03 12:29:17 IP 属地·中国|浙江省|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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