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赤脚医生”为失足女上门看病,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关注者
0
被浏览
224

3月3日凌晨02:10,有网友发布微博内容,具体如下:


“赤脚医生”冯自陆多次无证上门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被浙江两级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案号:(2012)浙刑三终字第125号。

我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请你们......


微博附带了部分的刑事判决书内容,其中的主要内容有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胡某、李某、林某、胡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杭州中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冯某某未上诉,同案十余名被告人上诉。浙江高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对其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一时间,以上司法判决中反映的案件法律定性以及背后的医生职业操守和风险问题,被网友热议,在法律圈引发了浓厚的讨论热情。


无证上门为卖淫女看病

竟犯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李振斌律师认为:


冯某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的行为,明显不属于第一种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那么是否属于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呢?表面看起来,应组织者的要求为卖淫女治病,卖淫女病好了有助于组织卖淫行为顺利开展,好像也确实起了协助、帮助作用。但是,这种帮助作用与充当打手、看门望哨等行为比起来,是明显不同的,不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行为。


首先,治病救人是一种应当提倡的的行为,符合道德要求,道德是出罪的依据,不应当把治病行为当成犯罪。


其次,治病救人,帮助他人恢复健康,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普通人、罪犯还是卖淫女,都有生病时得到救治的权利。


第三,司法解释规定,在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里,受组织卖淫者雇用,从事一般性、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薪酬的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尚且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相比之下,冯某既不是正式员工,也不领取固定的工资,仅是过来治病救人,更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第四,如果把冯某的治病救人行为认定为犯罪,会造成刑罚扩大化,银行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存取款业务,移动公司为组织卖淫者提供电话服务,等等,太多的帮助行为,都应该认定为犯罪,那不就乱套了嘛。以后再去医院看病,医院必须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否则将来医生看病都可能构成犯罪,谁还敢给病人看病啊?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律协刑专委委员隋思金律师表示:


2011年5月1日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将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一审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应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包括明文列举的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和作为兜底性条款的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和社会情势的变迁而设置的,用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的不足。但由于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故为了保障人权,一般要求对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采用同质性解释的基本方法。同质性解释是指被纳入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对象,应当与通过明文列举进行规制的对象具有相同的性质与特征,张明楷老师编著的《刑法学》对此表述为其他方法包括充当皮条客、保镖、管账人等行为。


隋思金律师认为:


关于冯某陆是否构罪,两审判决对于“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做了扩大的理解。显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的行为与法条明文列举的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与特征完全不同。若如此理解,则为失足人员做饭、洗衣服、送外卖、送药品的人员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这明显是荒唐的。


李振斌律师、法度Law、杏林苑社群等

发布于 2024-07-02 10:40:09 IP 属地·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0条评论
分享
收藏
欢迎参与评论
0条评论
点击查看全部评论 >
关于作者
文章
评论
关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