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9月22日,有媒体记者从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某药店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购药销售的典型案例。
2025年5月9日,该局收到江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2例问题线索的函,称江苏嘉伦光彩大药房有限公司佳楠大药房涉嫌销售来源不明的药品。佳楠大药房2025年1月1日至1月11日销售的5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药品追溯码与江阴市广益大药房销售的上述药品一致,且广益大药房为一次销售,佳楠大药房为二次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从江阴市广益大药房有限公司现金购买复方甲氧那明胶囊、滑膜炎片、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批号:0000119877)放于当事人药店中进行销售。其中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共购买3盒,销售3盒,进价65元/盒,采购金额195元,售价65元/盒,销售金额195元,无利润。滑膜炎片共购买10盒,销售2盒,剩余8盒,进价25元/盒,采购金额250元,售价25元/盒,销售金额50元,无利润。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批号:0000119877)共购买20盒,销售20盒,进价55元/盒,采购金额1100元,销售价70元/盒,销售金额1400元,利润300元。三种药品的货值金额一共是1545元,违法所得1645元。
此外,当事人虽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直接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但提供了其从江阴市广益大药房有限公司采购相应药品的进货票据。票据显示,这些药品均为广益大药房从正规渠道购进。同时,当事人也提供了销售上述药品的相关处方。
然而,需指出的是,江阴市广益大药房有限公司本身仅为药品零售企业,并不具备向其他药店销售药品的资质。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该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645元;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山南市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个别药品购进渠道不明,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相关票据,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最后,非法渠道进货虽然能占到一些便宜,但一旦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损失就不用多说了,更何况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对消费者也是伤害,所以在次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
(药店头条)
发布于 2025-12-01 10:05:31 IP 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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