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人员在一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柜上有20多盒药品的追溯码被标记了。查看诊所的医保结算系统,显示这些药品已被刷卡使用。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药品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齐全,验收记录完整,没有发现未从合法渠道购进的痕迹。询问诊所负责人,回说是看病的病人药开好刷卡后又不要了,把药退回来就收下来了。但让诊所提供退货凭证或退款记录或其他证明退货的材料时,又提供不了。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如是,需要怎样的证据证明?
这种情况大体上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如诊所负责人所说,确系就医的患者药开好医保结算后又不要了,被退了回来,但医保系统已经完成扫码和刷卡结算。这种情况尽管有存在的可能,但概率不大。因为药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无论是诊所、药店,还是一般的消费者,都有这方面常识。即便低概率出现了,顶多也就是一盒两盒,不应该有这么大的量。
另一种是药品在原地没动,只是用医保卡将这20多盒药品在医保结算系统 中刷了一下,完成了医保结算后,药品在诊所再进行二次使用。从而实现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
到底是哪种情形,需要证据予以证明?
如是前一种情形,诊所应该提供证明这种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医生开具的处方、就医者的姓名、诊疗记录、医保卡持有人的信息、药品使用凭证、退药记录及医保结算系统的冲销记录等。医保系统有冲销功能,利用这个功能可以将刷出的药品回库,刷出资金入账。如不能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诊所所谓药开出去又退回来的说法则不能采信。
如是后一种情形,执法人员就需要收集、调取证明这种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如不能证明前一种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医保卡持有人未就医、取药、退药的证据材料,诊所向医保卡持有人付费或拟付费约定的证据材料,被刷药品待使用状态的证据材料等。如收集、调取的证据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后一种情形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即可作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认定。
因为后一种情形,尽管药品原地未动,但刷了医保卡进行了医保基金结算,药品的权属就已经发生了转移,从诊所变为医保卡持有人。诊所向医保卡持有人按药品结算价格一定的折扣支付费用后,药品的权属实质上又回到诊所,形成了又一次的购进。而这一次购进,药品实质上是医保卡持有人提供的,并非法定药品供货单位提供的。如此,执法人员发现的这20多盒药品,经过诊所的一番操作构成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蓝剑微光 邹晓熔)
发布于 2026-01-27 10:20:51 IP 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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