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医学生,分配到基层工作。有时候开展一些小手术,患者常常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反应。以前在大医院实习的时候,输液也见过类似现象。 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说该现象是晕针,预防的措施有两个方面的说法:一个是嘱咐患者饮食后手术/输液?;还有一种说法是局麻不能用2%的利多,应该稀释为1%或者0.5%。 以前在大医院实习,局麻一般用1%或0.5%的利多。但当时病人都是躺着,常规消毒铺单。但现在在基层,没条件,有时候手上的手术需要病人坐着进行。个人感觉坐着手术的患者晕针多见。 前几天看了一片报道,说打封闭治疗时出现晕针?/过敏?,之后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所以这方面感觉自己知识很匮乏,向各位老师求助,现将那个死亡的病例报道转帖如下:
无法想象,庸医一针夺命 1999年4月19日,对我一家人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不幸的日子! 当天下午3点钟,我妻子陈奕香(时年32岁),感到左侧颈及肩部不适,到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职工医院(同和镇医院)门诊颈椎腰腿病专科就诊,该院主治医师钟XX接诊。经过诊断,钟XX在陈奕香的门诊病历上写下了:“1、落枕,2、颈背痛待查。”处理方式是:“1、康宁克痛点注,2、伤科接骨片,3、双氯灭痛片。” 开具处方后,约15点30分,钟XX在陈奕香背部左肩胛下压痛点进针封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约5分钟后,陈奕香即出现头晕、出汗、全身乏力等不适症状。钟XX检查后认为“晕针”,便将患者抱上诊室检查床平卧,并叫护士备葡萄加地塞米松等静脉推注。注射后,陈奕香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神萎,头面部出汗,皮肤及面色灰暗,瞳孔放大,反应迟钝,呼之不应……”。钟XX这才大惊失色,叫来医院外聘内科副主任医师冯XX参与抢救。但抢救后未见效,患者呼吸心跳突然停止。此时是15点45分左右。 17点15分左右,我接到妻子所在单位打来的电话:“陈奕香出事了,她晕倒在医院不省人事了,现在已转到南方医院,你赶快过来”。 犹如睛天霹雳,素来身体健康、早晨出门时还好好的爱人,怎么突然间就“不省人事”呢? 18点左右,我终于在南方医院见到了已陷入极度危险之中的妻子。此时的陈奕香无自主呼吸(实际上就是呼吸停止),各种病理、生理反射均消失,已陷入深昏迷之中。 4月20日9点钟,南方医院对陈奕香的病情组织会诊,最后确诊:患者已发生不可逆转的脑死亡!我悲痛欲绝,接受不了这么突然的生离死别,要求医院用最好的医生和药物尽一切办法抢救。 可在5月24日凌晨4点30分左右,陈奕香终于没有向亲人作一声道别,就永远地离开了她无限热爱的人间(其实4月19日已经脑死亡)。 [font=黑体]无良医院,刻意逃避责任 从那一天起,我便下定决心弄个明白;到底是谁、何种原因把妻子推上了不归路。 1999年5月13日,白云职工医院作出一份“关于陈奕香事件 的报告”,认为事件为医疗意外,并暗示“私了”,被我当即拒绝。 但根据我了解的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 首先,医生钟XX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医疗常规,属于技术操作不当。对于打封闭针时的进针深度,白云职工医院几次强调为1厘米左右,与陈奕香“入院记录”(南方医院)中的记述的1.5厘米相差了整整0.5厘米。而正是这0.5厘米,决定了陈奕香的悲凉命运。 其次,经我多次索要到第九天才得到的由白云职工医院复印出来的陈奕香看病“处方单”上,在最上和最下方,明显添加上了“利多卡因注射液”和“颈部手法治疗”,显得相当拥挤和不规则,字迹和书写规范完全与原处方不一致,非一人所写,也没有人签名。像这种处方,医院的药房是不可能发药的!而在白云职工医院于陈奕香转院时移交给南方医院的门诊病历上,却根本没有“利多卡因注射液”及“颈部手法治疗”两项。陈奕香的“门诊收费收据”上面,也根本没有“治疗费”的项目支出。 第三,白云职工医院不具备紧急救护的条件,却不及时将病人转送南方医院,以至于抢救不及时延误患者病情……。白云职工医院的医生素质低,医疗条件差,给病人的生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这些“动作”不能不让人生疑! 无法接受,患者责任自负 1999年6月15日上午,广州白云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11名委员及有关专家对本案进行医疗鉴定。在鉴定会上,我惊讶地获知,在白云职工医院提供的所谓“接诊抢救原始病历、处方等书面材料”中,作为检材的“特别护理记录单”竟然是一份进行精心伪造的冒牌货。与陈奕香转院当天职工医院移交给南方医院的那份真正的“特别护理记录单”相比,伪造的“特别护理记录单”在时间、用药、抢救内容、临床表现等都进行了重大篡改。而且字迹与原始的“特别护理记录单”不同。 1999年6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下发文件,对陈奕香一案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白云区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竟然依据白云职工医院提供的虚假材料,采信了其“卡多利因毒性反应”一说,认为是利卡多因高敏反应所致,属医疗意外。 我终于明白了!明白了“处方单”上为何要加上“利多卡因注射液”!真正用上的是康宁克痛,按照白云区鉴定委的鉴定结论所言“康宁克痛出现不良反应的可能性较小”,而利多卡因则会出现“高敏反应”。就这么一加,医院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那一天晚上,我几乎整夜未睡,早就从媒体报道及他人口中知道,医界黒幕重重,医疗鉴定是黒箱操作,弊端很多,想不到,如今这一切竟然降临到了自己头上! 无奈之下,维权之路漫漫 也正是从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得出后,我开始了生命旅程中最为艰难的长途跋涉。 经过不懈努力,1999年7月2日,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陈奕香医案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议。针对我提出的白云职工医院提供给医鉴会的处方单及“特别护理记录单”与原始记录不同,系白云职工医院篡改、伪造一说,广州市卫生局一名赖姓的副局长发表了如下观点:“医界允许急救过后对自己因仓促而漏记的东西进行补记。” 那么,怎么分辩哪些是医院正常补记,哪些是捏造的呢?!谁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呢?! 1999年7月9日,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一次依据医院篡改、伪造的处方单和特别护理记录由18名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16:2认为:陈奕香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书指出,“白云职工医院对患者陈奕香诊断和处置上无原则性错误。专家们分析认为,导致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继发脑死亡的原因,以药物反应的可能性大。康宁克通为长效糖皮质激素类药,国内外文献报道,有极少数患者对此药会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利多卡因是临床上常用的局部麻醉及抗心律失常药物,其发生高敏反应导致心跳呼吸停止的案例并不罕见。此两种药物均有导致患者发生高敏反应的可能。一旦高敏,技术及成功率不高。目前,虽然发生高敏反应的机理尚不明了,可能与个体差异有关”……,“分析患者发生气胸的原因,以人工呼吸加压给氧,气道压力大导致肺泡破裂出现气胸的可能性为大。专家们同时认为,由于封闭针刺过深,刺破胸膜导致气胸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但本例气胸引发呼吸心跳骤停的可能性不大。” 这是一份极其罕见独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 作为由众多权威专家得出的、蕴含了医学科学含金量的分析报告,竟然充斥了如此众多的不确定语素,在引用的短短几段文字中,就出现了诸如“无原则性错误”、“可能性大”、“可能”、“可能性为大”、“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性不大”这样模糊或曰模棱两可的词汇。 然而,正是这些不肯定的“推理”或曰“猜测”,却做出了极其肯定的结论:“与患者发生心跳呼吸骤停、脑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1999年7月23日,陈奕香的尸体火化。看着不明不白死去、死后又因尸检被弄得支离破醉的妻子,想起自己遭受的一次次重创及白云职工医院期间表现出来的种种冷漠态度,我悲苦交加,肝肠欲断。 无奈之下,我又向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重新鉴定的申请。2000年2月15日,省医鉴会仍认定此医案不属医疗事故。但与前两次医鉴结论书不同的是,省鉴会在文中从头至尾皆没有提及备受争议的“利多卡因注射液”,而在白云区医鉴结论书提及的“出现不良反应的可能性较小”的康宁克痛,却被“宣判”为造成陈奕香呼吸心跳停止的“罪魁祸首”。被白云区和广州市医鉴会宣布为“恶棍”的利多卡因则从容脱身,彻底洗净以前不幸蒙受的不白之冤和一切“犯罪指控”,溜之大吉了。 呜呼哀哉!不同的原因,却能得出如此一致的结论!!怎能让人信服?! 2000年5月20日,我将白云职工医院告到白云区人民法院。此次官司,横亘我面前最大的障碍就是省、市、区三级医鉴部门就陈奕香医案作出的“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在法庭上,我提出:虽然三级鉴定均推断死者为药物过敏,但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却有三个。区卫生局认为是利多卡因过敏,康宁克痛不过敏;市卫生局认为利多卡因与康宁克痛均有过敏可能;而到了省卫生厅,没有出现利多卡因,成了康宁克痛过敏。三家医鉴部门的鉴定结论的依据虚假、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具备令人信服的“排他性”,没有医理科学上的可靠性。 可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事实材料一叶障目、置之不理,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云法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采纳区、市、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该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驳回诉讼请求! 我继续上诉!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原始的病历和《特别护理记录单》”进行司法鉴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虽然终审判决认为:“白云职工医院其后整理记录的《特别护理记录单》上尽管有吸氧和静脉注射肾上腺素的记录,但与原始的《特别护理记录单》无此详细记录形成截然不同的证据冲突,因此,白云职工医院在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采取了上述抢救措施的情况下,仅以其整理的《特别护理记录单》作为对抗原始《特别护理记录单》是不能成立的。应当认定白云职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该抢救措施,故存在抢救措施不当的因素,其后果已间接加速了患者陈奕香的死亡,白云职工医院理应负有一定间接的过错责任。”但中级法院仍然以错误的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没有采纳我的司法鉴定申请,直接进行错误判决。 既然认定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伪造的,不能“对抗原始《特别护理记录单》”,那么可以肯定,鉴定结论是错误的。而法院又如何能继续以错误的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判决呢?! 而当我向广州中院申请再审时,中级法院审监部门更是荒唐,不但未能关注这一过错,而且还以终审已经否定了的三级医疗鉴定机构认定的结论为由,驳回我的申诉请求(中院一直不通知我,等到2005年8月14日我查询时才获知)。 否定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鉴定结论,却仍然依据其作出判决,这么明显的错误法院审监部门竟然视而不见! 我只能又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7年7月1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却以超过申诉期为由,驳回我的请求。 我的冤情再一次被掩盖! 无限愤慨,誓将正义伸张 十年路漫漫,生死两茫茫! 一个健康人,经白云职工医院打一针封闭,就无端端地被夺去了生命,而肇事医院和责任医生却没有责任,仍在法外逍遥!
发布于 2011-10-23 23:05:59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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