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现就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的新农合基金和参合人员个人支付办法规定如下:
一、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
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次。参合人员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农合补偿8元/次,个人自付2元/次;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补偿5元/次,个人自付1元/次。
二、实行总额预付
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三、参合人员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标准
参合患者在乡、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院机构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即乡级2元/次、村级1元/次。现阶段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年封顶的统筹地区,对整户达到封顶额后门诊费用全额自付的参合患者,乡、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按乡级2元/次、村级1元/次的标准收取。
四、乡镇卫生院住院药事服务费
参合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药事服务费按参合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继续由新农合基金补偿。
发布于 2011-11-01 21:26:40 IP 属地·中国|江西省|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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