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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助98年6月26日前的乡村医生追讨属于我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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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内江市资中县98年6月26日前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自2010年4月,我们资中县的几十名乡村和个体医生,就医师资格认定问题,以**方式,找到了县、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要求认定我们98年6月26日后就该认定我们的执业医师资格,但到现在为止,卫生局只在进行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把我们98年前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

在《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上印有:“ 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参加内江市办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经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特发此证。凭证一年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业行医或受骋于医疗机构。”并且上面盖有县卫生局的钢印和鲜章,有统一编号,发证日期是1995年7月20日。那么,这完全是一个ZF行为,在法律上,就应该有了它该有的法律效力。《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就应该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证件。

卫医发〔1999〕319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98年6月26日前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乡村医生也在医师资格的认定范围内。而95年有一部分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一样经过考试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这次考试是依据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而组织的考试,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是为了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办医的人员必须要具有行医资格,而行医资格就包括医师资格和基础专业合格,所以我们考试合格取得了该证就取得了行医资格。并且在内卫医【1995】134号文件中也明确标明了我们参加的这次考试包括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只发了这个证给我们。

既然《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卫医发〔1999〕319号中都明确了乡村医生在认定范围内,为何这次就把乡村医生排除在外呢?卫生行政部门这次把这批符合文件精神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侵权的行为。如果说乡村医生取得的《合格证书》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那么个体医生在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为什么就可以由人事部门补充认定文件呢?

《宪法》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卫生行政部门的这种做法就是合法的吗?这种无视《医师法》、无视中央文件精神的行为就不是违法的吗?

我们这一批98年6月26日前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为我们作主,督促相关部门归还我们的合法权利,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我们乡村医生。

发布于 2011-12-01 16:41:55 IP 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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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要给你们评定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是吗。
  • 2011-12-03 09:16:09 · IP属地·中国|湖南省|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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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应该通过全国性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才行的吧?
  • 2011-12-03 23:09:19 · IP属地·中国|河南省|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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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想了还是参加考试吧。
  • 2011-12-04 09:10:25 · IP属地·中国|湖南省|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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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26日前(《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的,可以不经过考试,而直接认定为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我们这里卫生局已经在进行个体医生的医师认定工作了,却把乡村医生排除在外,这明显是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是一种置《医师法》和中央文件精神于不顾的行为。因为98年前卫生局只对镇卫生院等机构的医生进行了职称评审,而没有对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进行职称评审,只发给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并且证书上注明了:凭该证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业行医或受骋于医疗机构。所以,我们也应该是符合医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并且现在他们正在进行认定的个体医生,在98年同样也只取得了这一个证,没有其它的证书。现在由人事局职改办补充认定文件,就可以得到认定。却把乡村医生排除在外,难道我们乡村医生就真的低人一等吗?
  • 2011-12-06 11:30:31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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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乡村医生不被歧视,渴望平等、公平、公正。望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尽快依法解决98年前的乡村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归还乡村医生的合法权利
  • 2012-01-09 08:46:06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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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作为最基层的医务工作者,希望得到ZF部门的尊重,渴望能够平等、公平、公正的对待我们,国家加大了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是你们不认定乡村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的理由,那是乡村医生付出了劳动和汗水而应得的报酬。
  • 2012-01-10 11:44:00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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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们,请尊重法律赋予乡村医生的合法权利,尊重站在最基层的乡村医生,辛辛苦苦几十年了,什么都没有得到,只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最基本的尊重,依法认定这一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乡村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
  • 2012-01-13 07:06:34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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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有朋友告诉我,叫我们用法律程序解决,可以找相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说实话吧,我们一直在努力向ZF及相关部门反映这个事,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给市ZF领导写过信,也找过市卫生局,预约见过我们的主管文卫的副县长,无数次的找过县卫生局。与个体医生一起,历经两年,到了现在,个体医生的事情基本得到了解决,可这些部门却把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排除在外。如果事情是不到解决,最终肯定会通过走法律途径来解决事情的。我们更希望得到网友及新闻媒体的支持,不打官司解决当然最好了,因为乡村医生穷啊。在基层几十年,为了公共卫生、人民的健康辛苦了几十年,什么都没得到,到了现在,连法律赋予我们的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权,我们都没得到,乡村医生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所以,我们呼吁,请广大网友和媒体站出来支持我们,我们需要你们无私的力量
  • 2012-01-15 08:35:08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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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前取得了《内江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后的98年99年就该依法得到执业医师资格,却被卫生行政部门一拖就是十多近二十年,自2010年4月,我们这一批乡村医生与个体医生一起,就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找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说这一批个体和乡村医生都不符合,你们要求必须要有人事职改部门的颁发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而到了现在,你们却认为个体医生符合认定条件了,却把98年前的乡村医生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公平吗?平等吗?你们说依的文件是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可是,你们却把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卫医发【1999】39号文件抛在一边,那里面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而卫人发【2000】117号文件只是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的补充文件,真的很可笑,主要文件不看,而完全依补充文件执行,还有领导在无话可说的情况下明说不执行中央的文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出面解决这件事情,不要让乡村医生寒心啦
  • 2012-01-17 07:54:14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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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80万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一天工作在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疾病控制与治疗的最基层,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辛辛苦苦,勤勤恳恳的努力工作,却让别人瞧不起我们,真的让乡村医生寒心啦。也许这些部门的领导会说没有瞧不起乡村医生,可能又会拿国家给乡村医生的补助作为理由。可是,拒绝乡村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也是以国家给乡村医生的补助为理由的。请相关部门站出来,协调相关关系,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吧。请尊重乡村医生,尊重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吧!请尊重这一批可怜的人群。
  • 2012-01-19 07:28:03 · IP属地·中国|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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