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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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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用药时,大多药物都能通过胎盘,由于胎儿处于生长发育过程,其生理情况有异于成人,如孕妇用药不当,可能对胎儿和新生儿造成不良影响,包括致死、致畸,或致胎儿脏器损伤和功能异常。然而,若不加分析,对患病的孕妇一概不用药,也可能因此直接或间接影响胎儿,所以要提倡合理用药。现将妊娠期的药物使用问题介绍如下。 1 妊娠期的用药原则 (1)妊娠期要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药品。 (2)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需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怀孕3个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时期以后。 (3)根据药物可能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从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起用,如妊娠合并甲亢,选用先后程序可为:镇静剂(安定)、β受体阻滞剂(可替洛贝)、抗甲状腺代谢药(丙硫氧嘧啶)。 (4)新药和老药同时有效时,能用效果肯定的老药,就避免使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5)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作用的A、B类药物。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孕期用药完全性分为5级。A级药物对孕妇完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A、B1、B2、C、D、E等;B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等;C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方能应用;D级药物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X级药物可使胎儿异常,在妊娠期间禁止使用。 (6)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3个月,不宜用C、D类药物(动物C和人体D有危害的证据)。 (7)孕妇在抢救等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时,应给予真实、确切的说明。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A类)、扑尔敏(B类)无效时,只好使用氟丙嗪(C类)、地塞米松(D类)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 (8)如遇妊娠合并癫痫,鉴于如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婴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治疗用药(D类),使用药物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的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在妊娠着床后的20天之内用药,对胚胎没有影响或直接杀死胚胎;器官发育阶段(孕3~8周)是胎儿的主要致畸阶段,药物特别是有害药物在此期进入胚胎,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或可致流产,产生致死的或永久性的真畸形。器官形成期之后的孕中、后期给药,一般不会致畸,但是却可改变胎儿器官和组织的生长和功能。药物弥散或通过胎盘的方式进入胎儿体内,孕妇服药后脐静脉中药物浓度高于动脉血中的药物浓度。但母体血液与胎儿组织之间的平衡至少需40 min,分娩前数小时,可通过胎盘的药物(分娩时通常应用局麻药),应小心使用避免胎儿中毒,因为断脐以后新生儿因代谢和分泌功能未成熟,其肝或肾清除药物的速度相当慢。 2 妊娠期如果必须要使用的药物 2.1 抗肿瘤药物 由于胚胎组织类似肿瘤组织而对抗肿瘤药很敏感,许多抗代谢药和烷化剂(包括甲氨蝶呤、氨基嘌呤、环磷酰胺、瘤可宁和白清安)可致胎儿异常,如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下颌增生、腭裂、颅骨发育不全、耳缺损、足畸形等。已证明秋水仙素、长春花碱、长春新碱和放线菌素D在动物中有致畸的作用。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在人类中有致畸的作用。秋水仙素可使子代发生唐氏综合征的危险性大大增高。 2.2 性激素 12周前服用雄激素和合成孕激素可使女婴的外阴男性化;整个孕期妊娠服用烯雌酚可引起女性子代青春期阴道腺病,并有致阴道及宫颈透明细胞癌的危险,生殖道畸形的发生率增高;男性子代睾丸及阴茎可能发育异常,精液异常发生率亦增高。男孩接触已烯雌酚可有尿道狭窄和尿道下裂。女婴可有以下异常:异常的排卵、T型宫腔、月经不调、自发性流产、宫颈功能不全、宫外孕和早孕的可能性增加,围产儿死亡率增高;故孕期不能应用。 2.3 疫苗 孕妇应避免使用活的病毒疫苗,风疼病毒疫苗通过胎盘引起胎盘及胎儿的感染。如果孕期有传染病风险者可以使用霍乱、甲肝、乙肝、风疹、流感、鼠疫、脊髓灰质炎、狂犬病、破伤风、伤寒症和黄热病的疫苗。 2.4 甲状腺药 硫脲类是主要用于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药物,分为硫氧嘧啶及咪唑类;前者包括甲基硫氧嘧啶和丙基硫氧嘧啶;后者包括甲硫基咪唑、他巴唑及甲亢平等。妊娠期首选丙基硫氧嘧啶,对胎儿无致畸作用,但剂量宜小。孕10周前用药,胎儿甲状腺尚未发育,影响不大;孕10周后用药量过大,可致胎儿甲状腺功能低下。 治疗甲状腺疾病的放射性131I可通过胎盘并破坏胎儿的甲状腺或造成严重甲减,三碘甲状腺苷酸、丙硫氧嘧啶和他巴唑也可通过胎盘造成甲亢,同时影响脑和骨骼发育。 2.5 麻醉药和止痛药 水杨酸盐和麻醉药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新生儿麻醉药成瘾性可在出生后6 h~8天好转;水杨酸盐与胆红素相似都有蛋白结合键,可引起新生儿胆红素脑病;大剂量阿司匹林可延迟分娩的发动并可导致胎儿动脉导管关闭不全,在分娩期或产后母体出现出血素质或新生儿出血。 2.6 抗生素 孕妇长期应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致胎儿第8对脑神经及肾脏损害,其顺序为链霉素>卡那霉素>丁氨卡那>庆大霉素。四环素可透过胎盘与钙结合并聚集沉积在胎儿骨骼和牙齿;孕早期用药可引起小肢畸形,孕16周后用药者可致骨生长障碍、牙釉质发育不全,可致牙齿永久黄染,以后易发生龋齿。因此孕期应尽量避免使用四环素。但对在治疗危重病时,如对青霉素和头孢菌素耐药,则从抢救生命为主,次要再考虑其耳毒性,尽管新生儿不能完全排除氯霉素(甚至孕妇大剂量应用时)对胎儿没有毒性。胎儿的血氯素水平高能导致灰婴综合征,青霉素则安全得多。磺胺药具有高蛋白结合键,可以结合键处替代胆红素而通过胎盘。在孕34周前服用,胎盘能排泄胆红素,从而减少对胎儿的危险性,临近分娩时使用,新生儿可有黄疸,如不及时治疗可发展为胆红素脑病。硫氮磺吡啶除外,它的胎儿的活性代谢产物-磺胺吡啶的胆红素替代活性较弱,因此对胎儿影响较少。关于先锋霉素类抗生素尽管研究很多,虽然对于人类没有明确的有害证据,然而孕期使用也应有明确的指征。孕期服用喹诺酮类抗生素最近受到质疑,因为有资料显示诺氟沙星和环丙沙星对骨和软骨有很强的亲和力,有潜在可能致新生儿关节痛;但是一次最新的研究认为喹诺酮类抗生素与畸形和骨骼肌肉缺损无关。 2.7 抗凝药 胎儿对香豆素很敏感,孕期前3个月服用华法令:会出现胎儿华法令综合征的可能为近25%,包括具有发育不良、骨点彩(X线上的表现)、双侧视觉萎缩和不同程度的智力发育异常;孕中后期服用华法令可致视觉萎缩、白内障、智力发育异常、小头和小眼的畸形。尽管如此,也有报道它对胎儿无害,所以孕期是否有害尚未公认。 2.8 治疗妊高征及高血压药 硫酸镁是治疗妊高征最有效的药物,正常用量对胎儿无害。甲基多巴兴奋血管运动中枢的真体,从而抑制外周高感神经,产生降压效果;肼苯达嗪扩张周围小血管,使外周阻力降低,从而降低血压,并增加血搏出量,增加肾及子宫胎盘血流量;硝苯地平为钙离子拮抗剂,使血管平滑肌松弛,扩张全身小动脉。降低外周血管阻力,从而降低血压。上述降压药均未见胎儿致畸的报道。 2.9 镇静药 安定具有镇静、肌肉松弛及抗惊厥作用,孕晚期用药剂量大于30 g时产生蓄积作用,致新生儿张力低下及吸吮困难。哌替啶有明显止痛镇静作用,常规用量对胎儿无不良影响,对新生儿呼吸抑制作用与分娩前用药时间及剂量有关,药物作用的高峰期为用药后2~3 h。异丙嗪对胎儿无不良影响,氯丙嗪为中枢多巴胺受体阻断剂,具有镇静、镇吐、降压及降温作用,药物不致畸,近预产期或产程中用药,产妇会发生低血压,致胎盘血流量降低,对胎儿不利。 2.10 心血管药物 孕妇服用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可通过胎盘影响新生儿。神经节阻滞剂可产生低血压、肠麻痹。孕期应避免应用噻嗪类利尿药,因为它们可降低母体血浆容量和减少胎儿的氧合作用和营养。还可造成新生儿低钠血症、低钾血症、血小板减少症。转化酶抑制剂如开博通和依那林,在孕期前6个月可致胎儿肾衰竭、羊水过少、头面部畸形、肢体缩短和胎肺发育不良。孕后前3个月服用没有致畸的报道。 2.11 分娩时常用药 可通过胎盘的局部麻醉剂(卡波卡因、利多卡因、丙胺卡因)可经过许多部位吸收(外阴、宫颈周围),而致胎儿中枢抑制和心动过缓,静脉给予缩宫素以增强宫缩或引产是安全的;但有时可造成子宫过度收缩,影响胎儿麻醉剂、氯胺酮、巴比妥、东莨菪碱可通过胎盘。硫喷妥钠是在剖宫产时常用的催眠剂,积聚在胎儿肝脏,保护了中枢神经系统。分娩前给予孕妇大剂量地西泮可致新生儿张力减退、低热、Apgar评分低,减弱对冷应激的反应,神经系统受抑制。静注硫酸镁常用于抑制早产或避免子痛惊厥,但可导致新生儿昏睡、张力低、短暂呼吸抑制。严重的新生儿并发症并不常见,且谨慎地应用硫酸镁超过其危害。 3 其他处方药物 维生素A、B、C、D、E及B族维生素和叶酸孕期均可应用。服用维生素A>10 000 u/d,引起胎儿骨骼发育异常或先天性白内障的危险。维生素D应用过量可使胎儿血钙过高、智力发育障碍,给Vit K3过量应用可引起新生儿肝损害、高胆红素血症和核黄疸。口服降糖药可能难以控制孕期糖尿病,并造成新生儿重度低血糖。因为胰岛素不能通过胎盘,并可更好的控制糖尿病,故是孕期首选药;在孕期口服和局部应用阿昔洛韦可能是完全的,现在没有危险的报道。 总之,孕期用药问题复杂,目前研究尚不深入,临床报道尚有不一致之处,需进一步加强孕期临床药物学的研究。孕期必须用药时应慎重权衡,正确选择,合理用药。

发布于 2008-10-25 12:30:30 IP 属地·中国|广东省|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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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在孕妇和乳妇中的应用 1 抗菌药物在孕妇中的应用 妊娠期,母体除维持自身的需要外,还要供给胎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并为分娩作好准备。因此,全身各器官都要发生一系列解剖和生理变化,细菌感染机会增多。抗菌药物是妊娠期常用药物之一。在选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根据孕妇和胎儿的药理学特点合理应用药物。 (1) 孕妇的药物代谢动力学改变 根据孕妇生理学特点,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消除和代谢过程均有一定程度的改变,尤以分布、消除过程影响较大。 ① 吸收过程 妊娠期胃酸分泌减少,肠胃蠕动减慢,肠张力降低,肠胃排出速率减慢,口服药物吸收可能减少、延迟并降低血药峰浓度,但最终所达生物利用度变化不大,因此吸收过程的影响不太重要。 ② 分布过程 孕妇血浆容量增多,比孕前增加40%—50%,血浆蛋白量减少,在使用常用剂量情况下,血药浓度较正常人均低。特别在剖腹产妇女应用庆大霉素时,其血药浓度可较非妊娠妇女应用相同剂量时约低50%。因此,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药物剂量。 ③ 消除过程 妊娠期间血容量和新陈代谢增加,血流量增速,肾血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比孕前增加30%—50%,肌酐清除增加,使主要经过肾脏排泄的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等以及大多数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类消除加快,血药浓度降低,因此,在妊娠期间应用上述药物的剂量宜根据情况略高于一般常用量。但有妊娠毒血症肾病变的患者,也可使药物的消除半衰期延长而使药物在体内聚积应注意。 ④ 代谢过程 妊娠期间由于生理变化肝负荷增加,应用某些药物易发生肝脏损害,当四环素每日达2g以上时,可发生严重脂肪变以致死亡:无味红霉素应用于妊娠妇女肝损害发生率明显增高.孕妇服用3周以上时出现血清转氨酶升高者可达9.9%,发生亚临床型可逆肝毒性反立者可达10%— 15%。因此,妊娠期应避免应用上述有肝毒性的抗菌药物。 (2) 抗菌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有些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循环,使胎儿成为间接的药物受害者。所以,妊娠期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是关系到胎儿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问题。现将抗菌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分为以下几类。 ① 绝对禁忌的抗菌药物 妊娠期间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因四环素类易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各组织,与钙络合成复合物,沉积于胎儿全身骨骼,并持续存在,使骨骼发育延迟,以及正在形成的乳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和乳牙形成异常。在动物试验中.四环素可引起肢体畸形.肝肾损害,死胎增多。故四环素类抗生素对孕妇列为禁用:磺胺类药物禁用于妊娠后期,因妊娠后期使用磺胺类,可使新生儿胆红素从血浆蛋白中置换出来,使游离胆红素浓度升高,出现黄疸和核黄疸。妊娠早期不可应用甲氧苄氨嘧啶和乙胺嘧啶,因可抑制叶酸代谢,并可有致畸可能。在妊娠期,尤其在近分娩时禁用氯霉素,因氯霉素可迅速透入胎盘,短时间内即可达到高峰,在胎儿肝中浓度较高,对造血系统有毒性,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更严重的是可引起早产儿、新生儿“灰婴综合征”。妊娠期间禁用灰黄霉,因妊娠期间服用可致畸胎或流产。 ② 有相对危险的抗菌药物 此类主要指对胎儿有一定影响,应避免在妊娠期应用,但临床有绝对的指征时则可充分权衡利弊予以应用。属此类药物者有氨基糖甙类,包括庆大霉素、卡那霉素、链霉素、妥布霉素、丁胺卡那霉素、新霉素。上述氨基甙类抗生素可通过胎盘屏障,在羊水中的浓度平均约为母体血浓度的30%—60%,且半衰期在胎儿体内明显长于母体。据有关资料报道,庆大霉素的胎血浓度与母血浓度相等,而羊水浓度可略高于母体。由于胎儿肾缺乏清除能力,故极易引起中毒,特别是母体肾功能不全时,更易对胎儿造成肾耳损害,因此在孕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该类药物列为禁用。此外氨基甙类抗生索还有神经肌肉的阻滞作用,孕妇临产期应用可引起新生儿出生后发生呼吸窘迫症的可能。甲硝唑和 5—氟脲嘧啶动物试验有致突变、致癌、致畸作用,虽在人体目前尚未证实,但还是避免使用为好。喹诺酮类药物如氟哌酸、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作用于DNA旋转酶,同时某些品种可致动物软骨损害,妊娠期间均应尽量避免应用。呋喃咀啶、呋喃唑酮在妊娠后期(7~9个月)应用,可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和谷胱苷肽还原酶的新生儿发生溶血性贫血。异烟肼易通过胎盘屏障,干扰维生素B6代谢,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故应避免应用,如有指征应用异烟肼时需加用维生素B6。利福平有细胞毒性,在妊娠3个月内应用可致畸眙.应尽量少用;多黏菌素类可透过胎盘屏障,对生物膜有破坏作用,并具有神经毒性和肾毒性应尽量避免应用。妊娠期口服无味红霉素约10%的孕妇可引起血清转氨酶升高和胆汁淤积性肝炎而对胎儿造成损害.故妊娠期应避免应用。 ③ 妊娠期可以使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不包括无味红霉素)和林可霉素类及磷霉素等不易透过胎盘,亦无明显毒性和致畸作用,妊娠期必须使用时可以应用。 2 抗菌药物在乳妇中的应用 大多数抗菌药物可通过主动或被动机制分泌至乳汁中,使乳儿无意中成为间接的用药者或受害者。因此,乳妇用药时必须注意可能进入乳汁中的药物对乳儿的影响。进入乳汁中的药物浓度,不仅与用药的剂量有关,而且与药物的蛋白结合率(蛋白结合率低的药物易进入乳汁)、分子量(分子量 <200的药物易进入乳汁,分子量>500的不易进入乳汁)、 pH值(碱性药物易进入乳汁)、脂溶性和电离度(非离子型的脂溶性高的药物易进入乳汁)以及乳妇的肾功能(肾功能损害时,可致血浆中和乳汁中药物浓度升高)有关。故有些药物在乳汁中的浓度与血浆浓度基本相等,乳汁浓度与血清浓度比值近1.0。有些药物在乳汁中的浓度可显著大于血浆浓度,如红霉素等:乳汁中的药物能否对乳儿产生不良反应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关: ①抗菌药物在乳汁中的浓度 抗菌药物乳汁浓度大于母体血清药物浓度50%者有阿米卡星、氨苄西林、羧苄西林、克林霉素、红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雷米封、甲氧西林、链霉素、磺胺、四环素、妥布霉素、甲氧苄胺嘧啶。抗菌药物乳汁浓度小于母体血清药物浓度25%者,一般不产生具有临床意义者有阿洛西林、氨曲南、头孢唑啉、头孢甲肟、头孢哌酮、头孢噻肟、头孢西丁、头孢三嗪、头孢呋新、美洛西林、萘啶酸、呋喃妥因、甲硝唑、苯唑青霉素、青霉素G等; ②婴儿饮乳量:饮乳量大吸收药物相应较多; ③婴儿的清除能力:新生儿机体发育不全,对抗菌药物代谢和排泄功能差,易产生不良反应; ④药理作用:不同的抗菌药物有各自的药理作用,易自血转运到乳汁中去的药物,同时又易经乳儿肠道吸收的药物,易产生不良反应。 临床常用的经乳汁排泄且能对乳儿产生损害的抗菌药物有四环素,乳儿摄入量可造成乳齿损害。乳汁中的磺胺药含量可相当于婴儿24h内服药量的1/3,此药量可导致核黄疸产生。如婴儿体内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时,对乳汁中的磺胺类药、氯霉素、呋喃类等异常敏感,可引起溶血性贫血。甲硝唑、喹诺酮类乳汁含量有骨发育不全可能。红霉素静脉滴注时乳药浓度较母血浓度高4~5倍。链霉素、卡那霉素特别在乳妇肾功能损害时,乳药浓度可增加25倍,可引起乳儿肾损害,为确保婴儿健康,乳妇应避免应用上述抗菌药物,如病情需要必须使用时,应停止哺乳。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报导妇应用对婴儿比较安全,故可以应用,但应注意过敏反应 导致胎儿畸形的药物 已经临床肯定能致畸的药物有: 1. 抗癌药:如氨基喋呤、6-巯基嘌呤、5-氟脲嘧啶等;    2. 性激素:会使男胎女性化或女胎男性化,或使女婴发育至青春期时易发生宫颈癌和阴道癌。  可能致畸的药物有: 抗癫痫药:扑痫酮、三甲双酮会引起头面畸形、心脏畸形、早产、身体和智力发育迟缓。大仑丁除了引起上述畸形外,还会引起外生殖器异常。抗癫痫药与苯巴比妥合用时致畸作用加强;如与叶酸合用时致畸作用减弱。因此实在必要时,可在妊娠2个月后用药,剂量不大,而且与叶酸同用可减低致畸作用。   苯妥英钠会导致唇裂、腭裂、鞍鼻及指萎缩等畸形。与叶酸同用可减低致畸作用。 丙基乙酸:会导致神经管畸形、致畸作用较肯定,孕期应禁止使用。    3. 镇静药:安定导致唇裂和腭裂。利眠宁会引起死胎、四肢畸形及发育迟缓。氯丙嗪引起视网膜病变和新生儿抑制。妊娠期间如果睡眠欠安也尽量不要用镇静安眠药。    4. 降血糖药:甲磺丁脲(D860)、氯磺丙脲、优降糖,在妊娠期间会导致流产、死胎、多发性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兔唇、腭裂、骨畸形及血小板下降。妊娠期可用胰岛素而避免用降糖药物。    5. 抗甲状腺药:丙硫氧嘧啶、他巴唑、甲亢平,会引起先天性甲状腺肿大、甲状腺功能不全、呆小病和死胎。用放射性碘剂也会使胎儿甲状腺功能低下。    6. 抗疟药:奎宁。可使胎儿流产、胚胎耳聋、视力缺陷、肾损伤、脑积水、心脏及四肢畸形。    7. 维生素:服用过量时会致畸,如维生素A每日服用5万单位(相当于浓缩A)丸剂2丸、或浓缩鱼肝油滴剂30滴,连续3个月,会使胎儿骨骼畸形、并趾、腭裂、眼与脑畸形、肾及中枢神经损害。     维生素K用量过大会使新生儿患高胆红素血症甚至核黄疸,而使智力迟钝。但是新生儿缺乏维生素K会发生自然出血,叫新生儿黑便症。所以常在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生根据情况给新生儿注射适量以防止发生自然出血。    虽然维生素是人们熟悉的营养品,但是它的用量要十分慎重,应用时间也应注意,以防止对胎儿造成伤害。    潜在致畸或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1. 抗生素:链霉素、卡那霉素及新霉素在妊娠全期都不宜应用,以免使胎儿患先天性聋或内耳前庭损伤而致维持身体平衡发生障碍。 磺胺类药物在妊娠早期会致畸,妊娠后期会使新生儿患溶血型贫血、高胆红素血症和引起核黄疸而惊厥死亡或智力低下。 氯霉素在妊娠期会使肝损伤,血小板减少。新生儿期使婴儿患灰婴综合征。四环素族包括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在妊娠早期会使胎儿患先天性白内障、手指畸形、脑假性肿瘤及死胎。妊娠4个月后会使骨发育不良,牙齿黄染、溶血型黄疸和急性脂肪肝。 新生霉素在近产期应用易致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黄疸加重甚至成为核黄疸。喹诺酮类如氟派酸、氟嗪酸在妊娠期间应用会使胎儿发生关节病变。    2.糖皮质激素如可的松、强的松、强的松龙等在妊娠早期应用会引起死胎、早产、唇裂和腭裂。   3.阿斯匹林和水杨酸钠在妊娠早期会引起脑及肾畸形、易出血。妊娠晚期会引起肝损伤、黄疸及容易出血。    4.利尿剂如双氢克尿噻、环戊甲噻嗪、氯唑酮在妊娠晚期会引起血小板减少及内出血
  • 2008-10-25 12:30:56 · IP属地·中国|广东省|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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