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不具备本规定条件,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而2000年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应当作出专门登记,医疗机构未取得《静脉用药证》,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村卫生所从来都没人得过《静脉用药证》,也不会发给你,见到都是罚款)。它奶奶的,越来越严了,还给不给村医活路,大家说说你们那儿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于 2012-02-28 20:09:48 IP 属地·中国|广西|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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