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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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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质量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县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经营、使用的生产日期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含4月30日)的胶囊剂药品,应索取该批号药品的铬含量检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存档。证明文件包括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书面证明或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均可);如无上述证明文件,生产日期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含4月30日)的胶囊剂药品,一律下架,不得销售、使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于5月底前做好对库存胶囊剂药品的清理和排查,按要求及时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近期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胶囊剂药品,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患者的解释工作。 三、我局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收集胶囊铬含量检查相关证明材料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将责令其立即整改。若发现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胶囊剂药品(生产日期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铬含量不符合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从而切实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关于胶囊剂药品销售的最新动态和规定,如有新的要求,以最新要求为准。

发布于 2012-05-22 14:18:39 IP 属地·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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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已经都下架了 等待各药品的质检报告
  • 2012-05-23 16:18:44 · IP属地·中国|河北省|衡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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