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在目前的公共卫生服务中承担40%的任务,当然根据各地的执行情况可能有所区别,作为基层医生、乡村医生我们最关注的就是公共卫生经费到底能否及时到位,看下面的资料,各地也在不断的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规范:
为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黑龙江省卫生厅积极与财政厅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2012年度十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点说明的通知》。
一、 关于经费筹集
明确县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资金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纳入财政专户,封闭运行。配套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并经ZF批准后向省卫生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明确配套资金到位时限。鼓励各地(市)增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 关于经费分配
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类41个项目进行了服务成本的测算,原则上制定了分配比例,规范了项目经费的使用。人均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具体分配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8%(2元);健康教育8.5%(2.13元);儿童保健15%(3.75元);孕产妇保健7.5%(1.87元);老年人保健25%(6.25元);预防接种5%(1.25元);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5%(1.25元);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14.1%(3.52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4%(1元);卫生监督协管7.9%(1.98元)。
三、 关于经费支出
规定经费只能用于补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所在按规定为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直接工作成本,不能用于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它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统一列入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公共卫生支出。乡镇卫生院要将不少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的项目下沉到村级卫生机构。
县级财政要保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它必须支出。
四、 关于经费拨付
要求省内各地(市)要按确定的经费分配比例和支出范围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在项目具体落实中,各地(市)可以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使用补助经费。各地(市)要成立由卫生部门主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按照“当年预算、次年结算”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行结算并拨付。在考核中,因工作未落实到位而未拨付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仍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
五、 关于经费调整
各地(市)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服务内容变化和黑龙江省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与支出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更好地与工作实际相符合,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果确需调整经费分配比例(调整幅度超过20%)或扩大支出范围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卫生厅批准后可进行调整。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县级关于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或支出范围的申请后,分别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视为同意,可以按照上报意见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供稿)
发布于 2012-06-30 21:16:05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德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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