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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麻黄碱类药物药店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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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来,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相继发生了不法分子向药品零售企业套购新康泰克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下简称含麻制剂)的情况。个别药品零售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含麻制剂销售去向不闻不问,甚至明知购买者存在违法嫌疑,依然向其提供药品,造成含麻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为制毒分子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查,2011年6月13日,江苏省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当班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照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中销售含麻制剂非处方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的规定,将400盒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新康泰克)销售给不明身份的人员,造成大量含麻制剂流入制毒分子手中。案发后,溧水县局对案件进行了查处,但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2012年2月22日,江苏省局按照国家局要求,责成南京市局对此案立案调查。根据南京市局的调查结果,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含麻制剂属实,且被制毒分子用于制作毒品,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当前,含麻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用于制作毒品,形势十分严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和含麻制剂管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积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管控含麻制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含麻制剂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将含麻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并被用于制作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要广泛开展违法销售含麻制剂对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告诫和警示,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含麻制剂的自觉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含麻制剂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在执法中发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玩忽职守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据国家禁毒委员会8月~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8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础上,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实施方案指出,国家局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准文号数量,原则上不再批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仿制药注册;限制最小包装规格的麻黄碱含量。建立麻黄碱原料药审批的监测预警和通报制度,指导地方合理审批麻黄碱原料药,严格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量。从严控制零售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严禁中药材市场销售麻黄饮片。

国家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原料审批关。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对5年以上未生产品种,整治期间原则上暂不得恢复生产。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以及药品进货验收情况之外,还要结合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核查药品销售的真实流向。

实施方案指出,对发现多次或大量产品流失的企业,要暂停或大幅核减其麻黄碱原料药购用审批。对导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要与GA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同时,对《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使企业了解违规销售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GA部6月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发布于 2012-09-04 21:21:49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德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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