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诉人:罗利英,女、现年65岁、湘运株洲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一村8栋202号。 事由:2007年5月14日,因右手大拇指关节痛近10年而到株洲市三医院就诊,经门诊医生诊断为右手大拇指关节滑膜炎,给我在痛的部位作局部封闭治疗,用的药物为:1%利多卡因mml,强的松龍15mmg.作完封闭后,医生嘱咐:“要是效果可以,一星期后再来复诊”。并开了一些西药带回家服用。 我回家后,感觉疼痛要轻多了,如是于2007年5月21日上午9时第二次自己走到株洲市三医院复诊,当时第一次给我看病的医生不在,由另外一名姓蔡的医生给我看的,蔡医生看后,建议我继续作如同第一次的局部封闭治疗。并于当日9时45分在株洲市三医院门诊部三楼作局部注射封闭治疗。封闭针打完后,我即下楼后家,刚下楼走到门诊部一楼大门口,见太阳比较大,便准备打伞档太阳,在张伞时,突感右手无力,麻木,即刻发现右手指尖开始发白,手部冰凉,胀痛,并致使整个上肢快速向心性发展,继而指尖开始发紫、发黑,(见影像资料,影像摄于局部封闭注药后9小时)胀痛更加厉害,感觉头脑发胀,眼睛发花,全身无力,心脏就象要蹦出来的感觉。正巧被一位到医院就诊的病人发现,他即刻提醒我说:“你的右手有问题,赶快去找医生”。我随后艰难地上到三楼,医生看到这种情况,带我到主任办公室,建议做热敷,到12点多,我已经神志恍惚,院方立即采取了紧急抢救,抢救时血压为210/120mmHg(当时医生是这样报的,但病历没写那么高,)此时生命体征微略,经过近2小时抢救,病情得到缓解,经我方强烈要求,医院决定留院住院继续治疗(当晚9点多才定),现经医院几个月的住院治疗,手部由于打“封闭”针引起的症状已基本消失,但一些由此引起的并发症:血压不稳定、嗜睡(每天要睡17-18小时)等症状仍然未消失,到7月25日,医院却通知我出院,同时停止一切用药,后,经我方强烈抗议和要求,才勉强留院继续治疗。 至今,株洲市三医院未提供任何证明病人身体状况情况的书面报告给病人或病人家属。期间,只是医院方约家属协商过两次,第一次是2007年6月23日上午;第二次是2007年7月21日,协商中院方承认为医生在作治疗时有过错,打针打错地方,误将药物注入血管,属于医疗意外,但只负责病人抢救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家属对此不能接受,协商未果。目前,病者大拇指肌力减弱,功能没有完全恢复,血压不稳定。(株洲市医疗事故委员会医疗鉴定) 病人及家属认为:此次事情的发生应为医疗事故,其理由为: 1、局部封闭治疗,药物应该注射在局部肌肉组织内,而此次封闭注射,药物注入血管,属于注射操作过程中违反肌肉组织注射的常规操作。 2、利多卡因是一种麻醉剂,注射进入组织内会使血管扩张,而不会发生血管痉挛,血管扩张应该是手部出现红润,而不是病人临床表现的手部发黑,并单独导致动脉血管痉挛。而此我们怀疑注错药物或注射的药物存在质量问题。 3、医院有个别医生解释为药物过敏这种说法应该不成立。强的松龍本身是一种抗过敏药。(强的松龍用於治療變態反應性疾病:(1)過敏性疾病:如嚴重的支氣管哮喘、過敏性休克、過敏性鼻炎、剝脫性皮炎、血管神經性水腫、血清病、嚴重輸血反應、過敏性皮炎、藥物性皮炎、頑固性蕁麻疹、濕疹等;(2)自身免疫性疾病:是治療各種自身免疫性疾病的重要藥物及首選藥,常用於系統性紅斑狼瘡、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皮肌炎、風濕性心肌炎、硬皮病、腎病綜合徵、慢性活動性肝炎、潰瘍性結腸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天皰瘡、重症肌無力、風濕熱等; 用法及用量:口服:10~20mg/次,3~4次/日。肌注:25mg/次,1~2次/日。口服4~10mg/次,4次/日,每隔1周減2mg,維持量4~12mg/日。靜滴:100~200mg/次,用5%葡萄糖液或等滲鹽水稀釋至每1ml不超過2mg滴注,每日1~2次。靜注:5~10mg/次,用於過敏性休克的急救。) 在这样简单的局部封闭注射中不应该将药物注入动脉血管,因为常规肌肉注射时,将注射针头扎入肌肉组织内后都要进行回抽,确定没有血液回流后再行推药,假如强的松龍注入动脉血管能引起以上所述症状,那么,局部封闭治疗的操作者应该非常了解这一点,除非操作者有意将药物注入动脉血管内。从临床表现看,注射部位在大拇指根部,首先指尖出现紫疳,应该是将药物注入动脉血管内所致,只有注射在动脉血管内才会先出现指尖发绀,然后再向心性发展。我们认为只有直接将药物注入动脉血管内,而不是将药物注入静脉内,药物就不能通过人体自身的解毒系统解除或降低药物的毒副作用,致使药物的毒副作用直接作用于机体而导致局部和全身的药物毒副作用的反应。 综上所述,我认为,造成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局部封闭操作者违反常规操作,玩忽职守所造成,应属医疗事故。 2007年7月31日向株洲市医疗事故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9月17日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因作封闭注射引起我手部组织损伤,目前右手大拇指肌张力减弱,功能仍然没有完全恢复。对此鉴定结果,本人不服,为此提起申诉。 理由:1、2007年 9 月 17日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果不属医疗事故的说明中的第2条:患者有封闭治疗指征,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操作常规、规范。第4条:根据现有资料及封闭治疗的注射部位分析,封闭药物误入血管的可能性小,药物过敏可能性极小,患者在封闭后所产生的症状考虑与血管痉挛有关。第5条:患者封闭治疗后出现的血压升高、血压波动、嗜睡等表现与局部治疗疼痛、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关。第6条:……右手拇指肌力减弱……。 2、2008年1月10日湖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果其中四条中提到的“符合医疗操作常规、规范;误入血管的可能性小,药物过敏的可能性极小,产生的症状考虑与血管痉挛有关;以及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关,右手拇指肌力减弱”的说明。本人认为:在我与医方2007年6月23日,7月21日的两次协商中医方都承认是“医生在作治疗时有过错,误将药物注入血管,属于医疗意外”。而鉴定结论只提到“误入血管的可能性小”。本着科学客观的观点分析:既然注射的手部发生动脉血管痉挛,封闭注射是必然诱发的因素。作局部封闭的目的就是局部注射利多卡因在一定时间内使组织麻痹,强的松龍产生抗炎作用,从而达到止痛与治疗效果。两种药物都具有血管扩张作用,而且该两种药物注射在肌肉内,历史上从来没有查到导致血管痉挛的报道记录,而更不可能单独导致动脉血管痉挛,而静脉血管、肌肉等组织不发生痉挛。(如有这种报道记录,医方在操作前也应该向患者交代清楚);误入血管的可能性小,到底小到什么程度,鉴定至少没有排除误入血管的可能性,也没有阐明发生动脉血管痉挛令人信服的原因。从手部照片看,整个手部动脉与静脉表征存在明显差别,完全符合临床上药物误入动脉血管的症状。这两种药物配伍静脉注射临床常规使用,并没有此类“不良反应”的报道。导致动脉血管痉挛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就是将药物误注入动脉血管。既然将药物误注入动脉血管,就不符合医疗操作常规、规范。全身症状的出现牵扯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强的松龍是一种抗过敏药物,能稳定植物神经功能,为什么反而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呢?这样的说明连我一个医学上的外行都觉得是胡说八道。全身反应只能说明是药物误注入动脉血管内后产生的毒副作用。药物误注入动脉血管内就是违反了医疗操作常规,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引发对患者的格外伤害就应为医疗事故(目前,大拇指肌力减弱,功能没有完全恢复,血压不稳定)。 对2008年1月10日湖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服。解释为局部药物过敏,属特异体质的特殊反应。右手无力、麻木、由指尖开始向心性发展……药物误注入动脉不成立。而对我方的答辩理由,不做任何解释。 这里,我也不想指责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和湖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什么作出如此不符合科学道理以及医学常规知识的结论,不敢说这种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鉴定的“潜规则”的必然,也不敢说医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更不敢说医院方在事故鉴定中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那————————自有公论和公断。只说事实:医方在作封闭时使用的两种药物均具有抗过敏作用,而在鉴定结论中却产生“过敏”封闭注射的部位拇指关节滑囊,且靠近腕关节,假如没注射入动脉,为何右手的五个指尖会出现发白、冰凉、涨痛、发紫等症状。根据这种种不符合科学客观事实的结论,我只想特别提请各级领导、有关部门、新闻、网络传媒等单位,市民和网络朋友为民作主,牵头组织,现场直播,我本人愿意再来打一次这样的封闭针!按照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所描述的之说明第2条,第3条和2008年1月10日湖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来看看这样的结论对错否啊! 我今天也打封闭出现了类似情况,是拇指狭窄性腱鞘炎,所以发帖引起大家注意。
发布于 2009-09-19 18:55:18 IP 属地·中国|河北省|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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