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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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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卫生局 文件 垦利县财政局 垦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垦卫字〔2013〕78号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工管理的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zhengfu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东营市人民zhengfu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2〕2号)和《垦利县人民zhengfu关于印发垦利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垦政发〔2011〕1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zhengfu举办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纳入一体化管理(是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实行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人员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工人员(包括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和临时聘用人员)全部纳入统一管理。(一)人员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聘用临时用工人员时,由单位提出用人申请,经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临时用工编制使用计划,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二)人员管理。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三)人员辞退。聘用人员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用工关系。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单位实际,需要继续聘用时应提前2个月提出继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意见,报县卫生局同意后按垦利县临时用工续聘程序办理。三、工资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聘用的乡村医生和其他临时人员。 1.岗位工资。(1)岗位补助。根据执业资格,按照向重点岗位倾斜的原则确定。(2)学历补助。根据国家承认的学历确定。(3)职称补助。根据不同职称确定。(4)工龄补助。根据工作年限确定。(5)区域补助。根据工作地点不同确定。(6)职务补助。根据工作职务不同确定。2.绩效工资。(1)绩效补助。(2)公共卫生补助。(3)单位医疗收入超收奖励。(二)人事代理人员。2008年5月31日前,在原县人事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档案工资的80%执行,其中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各占50%,并逐步实行岗位工资。(三)本工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四、社会保障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全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一)现有在岗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截止2012年6月30日,已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继续缴费,5年内能够缴满15年的,按完成交费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按第五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费用单位负担部分按2012年6月30日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满一年由单位承担一年费用,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单位承担后仍然不足15年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2.因年龄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不再继续工作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补偿,每工作一年领取1个月的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本人3个月的平均工资。3.本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按照确定的年补缴金额和实际工作年限承担每年80%的费用。4.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予以辞退。(二)新聘人员。一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五、资金筹措经县zhengfu同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补助、公共卫生补助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由县、镇(街道)财政及医疗单位按比例承担,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六、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一)明确责任分工。县卫生局做好牵头工作,负责指导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各镇zhengfu、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卫生局指导好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加强队伍建设。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年度考核指导工作。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成绩优异、考核优秀、群众公认、社会满意度高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附件:临时用工人员月工资标准 垦利县卫生局 垦利县财政局 垦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临时用工 管理 意见 垦利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发布于 2013-07-21 20:36:19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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