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卫生室的管理,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我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医疗机构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体卫生室。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是医院的一个分支机构,属于非营利型医疗机构,个体卫生室是指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体卫生室,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办事处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对其进行一体化管理。公An、工商、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五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实行“三制”、“四有”、“四统一”管理,即: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票据;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六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参合农民的健康需求。 第七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村提出初步方案,报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区卫生局监督所评审组评定合格后,报区卫生局验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地点执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执业地点和扩大诊疗科目。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一村一室,也可多村一室,服务人口以300人为起点。参合农民人数在300-500人的行政村,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乡村医生定编2人,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2人从业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流动人口多的村乡村医生定编可放宽。参合农民人数在3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再设置,由相邻行政村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代管,可以保留原有的卫生防疫乡医。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有村委提供独立的院落,内外环境整洁,周围500米内无污染源。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药房、夜间值班室;每室必须独立。业务用房应当满足医疗卫生服务要求,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实用面积达100平方米。 第九条 基本仪器设施应有诊断桌、诊查床、观察床、白色被褥、隔离衣、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出诊箱、消毒缸、有盖方盘、各种规格注射器,加盖污物桶4个、紫外线灯2个、药品厨或柜、资料柜、新农合健康教育宣传栏及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相应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配套性规章制度及其他医疗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健全各项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等。 第十一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仪器、水、电、暖等办公用品,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租赁个人房屋的必须有村委租赁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办事处下设一体化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卫生院二楼,并配有专职人员和专职会计,负责全办事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在村级医疗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有乡医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并依法注册聘用,并且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取得中专医学学历或达到中专水平,并及时参加上级下达的各种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2名以上执业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组成,禁止设置单人单室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严禁近亲属有一人加入新农合,另一人自行干个体卫生室。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 办事处医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择优聘用。 乡村医生经业务考试和考核合格后,由医院下发聘书和聘文方可聘用,聘用期限为一年。所有被聘用的乡村医生,由办事处卫生院在本办事处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其身份、户口和组织关系不变。禁止近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乡村医生在现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特殊情况的除外)实行乡村医生淘汰制,对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将被淘汰。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 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办事处医院统一发放,具体方案如下: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从药品收入、治疗费、防疫劳务费、村委会补贴等业务纯收入中支付。发放的标准以本医疗机构为核算单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兼顾公平。发放的方法按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工资标准由医院统一制定,参考2006年全年的业务月纯收入,基础工资总额不低于6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业务能力大小,经济完成指标按人发放,其中药品纯收入的70%作为工资,15%作为养老保险金,15%作为卫生室的发展基金和负责人的职务补贴,每月月底扣除应扣款项后,由负责人把工资、奖金领回,奖金可由负责人自行分配,但必须保证人员不变,业绩不减,同时不能出现分配矛盾,否则取消负责人资格。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职务补贴,标准按业务总收入的1%提取,会计补贴为负责人的50%。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实行养老保险制。 办事处卫生院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具体费用由参合乡医本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委三方先按700元/月工资比例统一交纳,以后随卫生局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统一交纳。时间自2007年8月月份开始。个体卫生室的乡医不再办理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退休年限,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确有专长且身体健康的,村民信誉好,经办事处卫生院一体化办公室报区卫生局同意,可以返聘,但卫生院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对申请辞职离开新农合的乡村医生,由办事处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并单方写出不参加新农合书面申请书,加盖村民委员会章,报办事处一体化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统一行政管理。 办事处卫生院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包括房屋的建设和设置规划,规章制度的建立,基础设置的构置,人员的统一调配和奖罚考核,负责人的目标责任管理,工资发放和职称晋升等。 第十八条 统一业务管理。 办事处医院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不少于12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防疫任务。办事处卫生院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卫生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医疗机构负责人例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业务培训;研究按排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以及本院、本站日常工作等。村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做到就诊有门诊登记,用药有处方,新农合各种表格、票据书写完整无误,特殊病人有记录,业务收入,调拨药品数量收支明确,收款收据及各种医疗文书符合要求,各种消毒记录及卫生信息规范齐全
发布于 2010-03-16 23:47:23 IP 属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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