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论稿)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人才队伍 管 理 细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卫生人才的管理、培养、引进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我县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和“因事设岗、以岗定编、依岗聘用、按岗取酬”原则,逐步建立人员进出有序、职务升降有规、待遇高低有循、资源配置合理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医疗、保健、防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体制和编制 第四条 卫生人才队伍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卫生人才队伍整体规划,并在编制和人社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卫生人才的资格认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务评聘、调配交流、进修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合理使用、待遇兑现、医德医风等具体职能。 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由编制部门衔接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进行核定。因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或调整编制的,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县编制部门审批。 第三章 准入制度 第六条 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医疗卫生单位,严禁不具备准入资格条件人员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一)在县城区以外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生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护士须具有护士证,其他医技人员须具有相关的上岗证。 (二)在县直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和县城区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士须具有护士证,其他医技人员须具有相关的上岗证。 第七条 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在编制控制基数内实行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的除外)。 各医疗卫生单位因增加编制或出现岗位空缺需增补人员时,由县卫生局汇总并制定方案,报编制、人社部门审批后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开招聘分四种层次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公开招聘部分具备第六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 对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县卫生系统在岗临时聘请人员,在公开招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二)根据发展的需要,每年适当招聘一定数量的不具备第六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卫类专业高校毕业生。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与单位签订两年临时服务协议。两年内取得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经考核合格,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两年服务期满后,未能取得第六条规定相关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临时服务协议。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按目前在岗的临时聘请人员对待。 (三)招聘执业医师至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聘用期满后,愿意继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相关部门直接为其办理正式入编手续。 (四)管理岗位和文秘、财会、设备维护等非卫生技术岗位严格按岗位职数的“缺一补一”进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炊事员、清洁工等后勤服务岗位,除个别涉及安全和保密等特殊岗位外,原则上全部推行社会化服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条 招聘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服务期5年以上。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服从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基本工资及相关保险等由县级财政保证,同时享受所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绩效奖金和福利;工作满5年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中级职称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原则上安排到县级医院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鼓励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全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培养前与县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安排在乡镇卫生院服务,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需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按《通道侗族自治县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新招聘正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卫生局提出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任免。县第一人民医院和民族中医院副职参照执行。 乡镇卫生院领导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副职,由县卫生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任免。 医疗卫生单位的科室主任由单位进行任免,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担任县直医疗单位领导的,需具有相关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需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并有两年以上副院长的任职经历;担任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的,需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并有三年以上医疗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的任用按委任、竞聘选拔、考试选拔和特岗特聘等方式进行。委任的领导原则上在卫生系统产生,且民主推荐人数不得少于50%。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职数。县直医疗单位的领导原则上按一正三副配备,乡镇中心卫生院领导按一正两副配备,一般乡镇卫生院领导按一正一副配备。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院领导在同一单位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期。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乡镇卫生院领导岗位津贴标准按通卫发[2011]120号文件执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岗位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自然淘汰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和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院长自然撤职。 第五章 调配交流 第二十一条 调配交流坚持“服从编制控制,符合岗位要求、服务工作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流动。 第二十二条 调配交流实行集体审定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县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编制、人社部门审定后实施。 调配交流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严禁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私自借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从本县卫生系统内具有三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城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原则上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其他岗位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或上岗资格,且一律实行考试考核选拔。 第二十五条 严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擅自调离本县或县内改行,未经批准私自外借调的(含以进修培训等名义私自外出的),按擅自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通知下发的七个工作日内到新单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 (一)新招聘正式工作人员在首次聘用单位的服务时间不满五年的; (二)晋升为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时间不满五年的; (三)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培训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未满5年,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培训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未满3年,不得调动工作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办理调动手续: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第六章 进修培训 第二十九条 进修培训主要指业务培训、临床进修和脱产学习等。 第三十条 进修培训由县卫生局综合管理、统一安排,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行业务提高。 进修培训期限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情况决定。 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本人申请或单位提出建议——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审核——县卫生局业务股审批——与单位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书——县卫生局人事股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全员培训制度。 (一)县级医疗单位负责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的培训任务。 (二)45岁以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参加相关岗位的专项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县级医疗单位每年必须选派10名以上医疗技术骨干到省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修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乡镇卫生院每年必须安排1名以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免费进修培训,时间为3个月。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全市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进行2次集中免费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 (三)培训对象培训期间报销交通费用,生活补贴按县财政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获得从事本职相关专业的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取得文凭后,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学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大专补助2000元、本科补助5000元、研究生补助20000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在编在岗人员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培训期间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第三十三条 实行进修跟踪考核服务。 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当地医疗卫生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进修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需经当地医疗卫生单位同意,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进修培训人员每半年必须向单位书面汇报个人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进修培训期满必须提供进修单位的书面鉴定材料或相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期满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进修培训期满不及时回原单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并须向原单位赔偿进修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和工资。 第七章 激励和淘汰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相关岗位的上岗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的,所在单位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奖励1500元;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 (三)取得其他从事本职工作相关资格证的,奖励500元。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引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紧缺骨干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补助;县级医院引进急需紧缺、具有高级职称拔尖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给予10万元补助;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给予大学期间学费补偿(学费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按在大学期间每年不高于6000元执行(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贷款金额补偿)。补助或学费补偿分5年逐年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优化县乡两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结构。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考核认定为不适应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医院3年内、乡镇卫生院5年内经培训仍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商人社、编制部门同意,转岗到其他相应的工作岗位或分流到村卫生室协助村医生工作。 转岗和分流人员一律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转岗、分流的人员予以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城区以外乡镇卫生院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月享受300元人才津贴。 在民族乡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岗位津贴。 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上给予倾斜。 县城区医疗卫生单位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必须具有一年以上乡镇卫生院工作经历。 第四十条 推行医疗卫生单位竞聘上岗制度。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签订聘用合同等措施,转换用人机制、强化岗位聘任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单位特点的聘任制度,确实保证按岗取酬。 第四十一条 实施特岗特聘制度。 对长期在农村卫生基层工作且基本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实行特岗特聘、岗变薪变,受聘的特聘中高级职称岗位在聘用期内,享受中高级职称聘用岗位同等待遇,离开农村卫生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对业务能力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应由单位按公开程序进行评定,报县卫生局和县人社局批准,进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优劳优酬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切实兑现收入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第四十三条 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单位,院长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给予一次性奖金500元。 公卫、防疫、妇幼等专项工作年终排名前3名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专干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给予一次性奖金500元;连续三年排名前3名的,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专干在职务提拔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排名倒数第1名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专干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年度考核定为为优秀,在职务晋升和交流调动方面给予优秀考虑。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县卫生局核实的,给予诫勉处理。诫勉期一个月,诫勉期间安排临时性工作,停发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发800元基本生活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医德医风,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有懒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影响医院名誉,社会反响极坏的; (六)、恐吓威胁同事和服务对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及时到场、有懒慢乱作为、态度消极或有重大失误的。 第四十五条 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制度,加大对有突出贡献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奖励力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县级卫生学科拔尖人才资源库。由卫生局按照专业类别的设置需要进行遴选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遴选应按统一标准进行,每个学科拔尖人才数不得超过3人,确实无符合条件的也可不选,入选的条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入选卫生学科拔尖人才资源库的人才每月可享受一定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卫生技术人员停薪留职。对不听劝阻的,按擅自离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调出卫生系统人员一律收取人才培养费,充实卫生杰出贡献人才奖励资金。培养费用按正高级职称3万元、副高职称2万元、中级职称1万元、初级职称0.5万元的标准分别收取。 第八章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短期聘请人员、临时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特岗招聘项目人员和返聘人员等。 第五十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是因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岗位的特殊要求,严格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十一条 新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适应所聘请岗位需要的执业资格证,且身体健康。 第五十二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医疗卫生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岗位要求特殊,但短期内无法补充正式工作人员时,按考试、考核和特聘等方式,依法依岗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临时聘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同一人员不得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聘用。 第五十四条 聘请程序:用人单位提出计划——县卫生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县卫生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审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岗。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由县卫生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得擅自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绩效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同工同酬。 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临时聘请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 (一)具有聘任岗位所需执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中专每人每月1200元,大专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每人每月1800元。 (二)未具有聘任岗位所需执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中专每人每月1000元,大专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每人每月1500元。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临时聘请人员基本工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单位情况确定,但须报县卫生局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人事代理费用由其本人自负。 第五十八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与正式工作人员一起参加所在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 第五十九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实行合同期满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服务医疗卫生事业的,经批准可调整到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不愿意调整工作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期考核不合格: (一)、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四)、所从事岗位的工作,在全县年终排名倒数后三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聘用期考核的; (六)、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第六十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 5、违反纪律被处以政纪、党纪或刑事处分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在年度业务考试中,成绩不合格或排名倒数10名的; 8、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 第六十一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并将从事的工作及时移交清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尚未明确规定的工资福利、年度考核、辞职辞退、职称评定、纪律惩处、退休退职和请假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发布于 2013-09-16 17:20:15 IP 属地·中国|湖南省|�?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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