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医生应遵从的处方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医生的诊疗活动必须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等。遵从的优先顺序首先是法律、其次是法规、再次是部门规章、再次为诊疗常规。《处方管理办法》是由卫生部版发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但其效力大于普通的诊疗常规,更大于所谓的专家意见、个别杂志观点。当然医生开具处方,应遵从于《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药品使用的相关规定。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了,药品说明书已具有法定文书性质,医生处方应心此为依据,而不是以“药典”为依据。这就为解决了当前令多数医院十分困惑的“头孢类抗菌药”是否做皮试,如何做皮试,什么情况下做皮试提供了一条法律的途径。
三、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试现状及不良效应
目前头孢类抗菌药是否做皮试,如何做皮试争议颇大。一部份医院是以青霉素皮试是否阳性决定头孢类药物是否使用。另一部份医院则是以“头孢类原液皮试”是否阳性来决定是否使用。这样的结果
1绝大数无辜的患者遭受了没有必要的肉体上的痛苦。
2 让一部份须要得到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因青霉素皮试阳性,而失去了使用头孢类药物的机会,增大的感染的机率和延误病情、病情恶化的风险。
3 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人力主要是指护士投入了大量的做“皮试”的劳动力。物力主要是指患者将为不必要的“皮试”埋单。
三、对头孢类抗菌药物说明书剖析
当前国家提倡依法行医。医生用药遵从药品说明书,从某程度上来讲也是依法行医的一种表现形式。说明书是药品使用的法定依据无容置疑。说明书中规定必须做皮试的,则必须做。说明书中没有要求的皮试的,我们也不能擅自扩大皮试范围,切不可想当然地蛮干。笔者查阅了部分常用的头孢类一、二、三、四代抗菌药物说明书,归纳总结如下:
1、第四代头孢类抗菌药物说明书中均无做皮试要求。换言之,使用四代头孢无须给患者做皮试。
2、第一、二、三代头孢类抗菌素的使用只在特定条件下须做皮试,而不是所有用药者均须做皮试。其特定条件是通常指“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或“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者”使用前必须行皮试,皮试阳性者禁用本品。具“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占整个患者人群的比重非常低的,这样就会使更多的患者得到更有效的治疗。
3、药品说明书中所指皮试是指“头孢类原液皮试”,而非“青霉素皮试”。其理由如下:因为一旦患者有“青霉素过敏史”,就已经不宜进行青霉素皮试了。青霉素皮试不能越俎代庖,取代头孢类抗菌药原液皮试。
4、“有青霉过敏史”和“青霉素皮试阳性”是有极大区别的,不能将皮试阳性等同于青霉素过敏史。因为青为素皮试可能出现假阴性或假阳性的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如果患者未提供青霉素过敏史,在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前没有必要做“头孢类原液皮试”,更没有必要做“青霉素皮试"
5、“头孢类原液皮试”,皮试液参考浓度300—500µg/ml。皮试结果的判断按青霉素皮试的规定。.
6、真正有青霉素过敏史者较少,如果遵照药品说明书,在特定条件下做头孢类原液皮试,将会受益于绝大数患者,尤其重症感染患者或大型手术患者。
四、结论
通过对说明书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应严格遵从说明书的要求,符合做皮试的特定条件者,用药前必须用头孢类药物原液做皮试,不能以青霉素皮试代替头孢类原液皮试。
总之,任何医疗行为均应建立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只有科学的用药理念才能达到提高医疗效果,减少医疗资源浪费,避免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目的。我们要坚决反对那些所谓的“做皮试图保险”的思想,不要做自欺欺人的蠢事。皮试是不能可能完全避免过敏反应的发生的。更不不能因某种药物有发生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就所有使用此药的病人都去做皮试。如丹参注射液、黄芪注射液、立止血、维生素K质等均可能出现药物过敏反应,是否使用这些药前,也给患者做做皮试?显然是荒唐的。当前多数医院将无条件应用“青霉素皮试”、或“头孢类原液皮试”来决定是否能该药的做法是一种医疗机构过度自我保护的表现,是一种不遵守医疗法规的现象,是不可取的。
发布于 2008-01-01 13:12:21 IP 属地·中国|河北省|保定市
治小儿顽咳效方 3012评论
皮肤病图片大全(1000张之多) 2829评论
医生营生绝活---简方疗便秘 2647评论
新农合受益方排名 2604评论
小儿感冒咳嗽输液特棒的方子(我的临床经验常用方) 2380评论
2011年,新的一年,基层医生网每日红包继续!!! 2368评论
灌肠治愈儿童咳嗽的处方。 1704评论
孕妇牙疼怎么办? 1703评论
看看我治疗的小儿咳嗽处方. 1564评论
搽痔疮肿痛简效方 155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