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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类抗菌药物无须常规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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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生应遵从的处方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医生的诊疗活动必须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等。遵从的优先顺序首先是法律、其次是法规、再次是部门规章、再次为诊疗常规。《处方管理办法》是由卫生部版发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但其效力大于普通的诊疗常规,更大于所谓的专家意见、个别杂志观点。当然医生开具处方,应遵从于《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药品使用的相关规定。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了,药品说明书已具有法定文书性质,医生处方应心此为依据,而不是以“药典”为依据。这就为解决了当前令多数医院十分困惑的“头孢类抗菌药”是否做皮试,如何做皮试,什么情况下做皮试提供了一条法律的途径。
三、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试现状及不良效应 目前头孢类抗菌药是否做皮试,如何做皮试争议颇大。一部份医院是以青霉素皮试是否阳性决定头孢类药物是否使用。另一部份医院则是以“头孢类原液皮试”是否阳性来决定是否使用。这样的结果 1绝大数无辜的患者遭受了没有必要的肉体上的痛苦。
2 让一部份须要得到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因青霉素皮试阳性,而失去了使用头孢类药物的机会,增大的感染的机率和延误病情、病情恶化的风险。 3 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人力主要是指护士投入了大量的做“皮试”的劳动力。物力主要是指患者将为不必要的“皮试”埋单。
三、对头孢类抗菌药物说明书剖析
当前国家提倡依法行医。医生用药遵从药品说明书,从某程度上来讲也是依法行医的一种表现形式。说明书是药品使用的法定依据无容置疑。说明书中规定必须做皮试的,则必须做。说明书中没有要求的皮试的,我们也不能擅自扩大皮试范围,切不可想当然地蛮干。笔者查阅了部分常用的头孢类一、二、三、四代抗菌药物说明书,归纳总结如下: 1、第四代头孢类抗菌药物说明书中均无做皮试要求。换言之,使用四代头孢无须给患者做皮试。 2、第一、二、三代头孢类抗菌素的使用只在特定条件下须做皮试,而不是所有用药者均须做皮试。其特定条件是通常指“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或“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者”使用前必须行皮试,皮试阳性者禁用本品。具“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占整个患者人群的比重非常低的,这样就会使更多的患者得到更有效的治疗。 3、药品说明书中所指皮试是指“头孢类原液皮试”,而非“青霉素皮试”。其理由如下:因为一旦患者有“青霉素过敏史”,就已经不宜进行青霉素皮试了。青霉素皮试不能越俎代庖,取代头孢类抗菌药原液皮试。
4、“有青霉过敏史”和“青霉素皮试阳性”是有极大区别的,不能将皮试阳性等同于青霉素过敏史。因为青为素皮试可能出现假阴性或假阳性的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如果患者未提供青霉素过敏史,在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前没有必要做“头孢类原液皮试”,更没有必要做“青霉素皮试" 5、“头孢类原液皮试”,皮试液参考浓度300—500µg/ml。皮试结果的判断按青霉素皮试的规定。.
6、真正有青霉素过敏史者较少,如果遵照药品说明书,在特定条件下做头孢类原液皮试,将会受益于绝大数患者,尤其重症感染患者或大型手术患者。
四、结论 通过对说明书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应严格遵从说明书的要求,符合做皮试的特定条件者,用药前必须用头孢类药物原液做皮试,不能以青霉素皮试代替头孢类原液皮试。
总之,任何医疗行为均应建立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只有科学的用药理念才能达到提高医疗效果,减少医疗资源浪费,避免患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目的。我们要坚决反对那些所谓的“做皮试图保险”的思想,不要做自欺欺人的蠢事。皮试是不能可能完全避免过敏反应的发生的。更不不能因某种药物有发生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就所有使用此药的病人都去做皮试。如丹参注射液、黄芪注射液、立止血、维生素K质等均可能出现药物过敏反应,是否使用这些药前,也给患者做做皮试?显然是荒唐的。当前多数医院将无条件应用“青霉素皮试”、或“头孢类原液皮试”来决定是否能该药的做法是一种医疗机构过度自我保护的表现,是一种不遵守医疗法规的现象,是不可取的。

发布于 2008-01-01 13:12:21 IP 属地·中国|河北省|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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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强,收藏了
  • 2008-01-01 14:55:04 · IP属地·中国|安徽省|淮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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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xh :xh :xh
  • 2008-01-01 15:42:18 · IP属地·中国|湖南省|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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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事实就是如此,我遵守原则,从一开始就没做过试敏;tp
  • 2008-01-01 15:46:14 · IP属地·中国|辽宁省|营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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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好文章,对我们的用处也非常大,可是文章的出处是哪里啊,可信度有多大呢,现在对这个问题的争意很大,卫生部也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大家还是注意点吧。网上的资料不会被法律认可的,哈哈,我学习了但并不一定就是说可以高枕无忧。 :ws :ws :ws :ws
  • 2008-01-01 17:07:13 · IP属地·中国|山西省|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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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在县卫局学习时,要求头狍类一定要做皮试.另;在乡医网看到一例证照齐全的女乡医给一个6岁男孩用了头狍拉定针.30分钟后患者出现过敏性喉部水肿,抡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医方明知故犯,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判数年徒刑,并赔偿患者方6万多元.可惨啊.同道们;大家谈谈以那条法规来执行呢?
  • 2008-01-01 18:32:29 · IP属地·中国|广东省|河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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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楼住可以说出本贴的出处.头包不做皮试是否有据可依.
  • 2008-01-01 19:30:57 · IP属地·中国|山东省|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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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类要求做皮试卫生部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年份已忘),我们每年培训卫生局领导也是三申五令,许多上级医院在用头孢类时皮试是必做的所以小心为妙。
  • 2008-01-01 21:34:54 · IP属地·中国|福建省|宁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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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饱类说明书上都没说要皮试
  • 2008-01-02 11:21:55 · IP属地·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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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情况,根据实际,灵活操作,安全细致.
  • 2008-01-03 11:11:58 · IP属地·中国|浙江省|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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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enwentong 于 2008-1-1 13:12 发表 http://xcys.5d6d.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一 医生应遵从的处方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医生的诊疗活动必须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等。遵从的优先顺序首先是法律、其次是法规、再次是部门规章、再次为诊疗常规。《处方管理办法》是由卫生部 ... 楼主说得十分好,有实用性,给基层医生用头孢类药时卸下了一块包袱.:xh :xh :xh :xh :xh
  • 2008-01-05 16:51:57 · IP属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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