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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医疗纠纷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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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医疗纠纷的危害性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医疗纠纷大都发生在有了伤残或死亡等重不良后果的病例中。然而,有了良后果甚至构成医疗责任事故,也只有少数案例出现纠纷。

医疗纠纷,不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都将会给医患双方带来许多影响。特别是那些损害后果严重、专业技术复杂、责任难以确定的医疗纠纷,有时会持续多年,涉及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等等诸多部门和人员,调解和处理起来很不容易,对社会、对医患双方都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以医疗为手段或利用医疗职权蓄意加害患者,摧残患乾的精神和健康,甚至造成伤残和死亡,这已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而是刑事犯罪。但在案件发生的开始阶段,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之前,仍然表现 为医疗和患者的纠纷。

1.要防范及处理好医疗纠纷,就要对医疗纠纷有一定的认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治疗、护理过程及其后果产生的分歧。根据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又分为二大类,即医疗过失纠纷及非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一般根据其造成后果的轻重又分为:一般医疗差错,严重医疗差错,一、二、三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无过失,但由于病情或病员个体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病情加重等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等。

2.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于预防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将有积极的作用。

除医疗纠纷以外,在医疗机构的工作中,还会引起一些其他的医患纠纷。这些纠纷大多不是针对诊疗及其后果的,主要表现为侵犯了病人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处分权等。另有一些医患纠纷,医疗单位确有过错,但不是出现在诊疗护理方面,如未尽监护职责、使用不合格产品及其他特殊侵犯。

3.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果的评价经常产生分歧,形成医疗纠纷。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少数患者和家属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区殴打、停尸闹事、无理取闹,严重侵犯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发布于 2008-01-06 21:50:07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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