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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委:允许基层医生用非基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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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政 来源:健康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作出调整。《意见》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或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 这一政策出台意味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再受到只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限制,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和卫生院选择用药的范围扩大,基层与大医院用药衔接也更加方便。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为做好低价药品采购和使用政策联动,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此次对基层用药政策的调整,则将基层能够使用非基本药物的选择范围扩展至医保目录。 《意见》同时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而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因此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 《意见》没有对社区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使用医保范围内非基本药物的数量或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多地已经提前作出反应,如山东省明确,非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基层机构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据记者了解,一些已经提前开展相关工作的省份,也多将这一比例限制在20%——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强调,在允许基层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同时,各地依然要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坚持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ZF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via医学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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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4-09-12 11:28:23 IP 属地·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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