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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财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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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乡村卫生室正常运转,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3年起,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通知》规定,全省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经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网络费、必要耗材费、医疗责任保险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财政对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按每年3650元/个的标准计算补助,由省与县(市)共同负担,其中,省与扶贫开发重点市(县)按6:4、其他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全省共安排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补助经费9116万元,其中,省财政安排4898万元,县(市)配套4218万元。 《通知》要求,县级ZF要承担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建立保障村医待遇的长效机制。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村医一般诊疗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医定额补助和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医疗责任保险补助等各项待遇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发布于 2014-10-12 19:21:38 IP 属地·中国|陕西省|宝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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