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扬律师网 2007-5-2 15:57:57 来源:刘晓芬
引言
随着我们国家的日渐繁荣昌盛和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群众对自身安全的要求逐步提高。与此同时伴随着生态条件的转变,各种新型、疑难疾病层出不穷,医疗风险与日俱增,致使医患矛盾不断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导致医患纠纷的频繁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医疗事故纠纷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分清理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将有助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医患纠纷案件近年来成为民事案件的新热点。在这里,本文将对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性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规范医疗纠纷的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案件 公平正义 审判程序
一 医患纠纷的责任认定
医患纠纷,顾名思义,即发生在医方和患方之间的纠纷,包括在医疗活动中因诊疗互利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引起的分歧和争议,也包括因为医疗费用、服务态度等非诊疗护理问题产生的纠纷。本文所说的医患纠纷是指前者,也称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的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平等。医疗关系中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患者是接受诊疗的患者,如患者死亡,则其利害关系人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医患关系实质上是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关系一旦建立,医方就有义务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患者诊治疾病。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界定,医务界、司法界和理论界长期存有争议,并形成“事故论”和“过错论”两个不同的观点。事故论强调必须先获得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才能起诉医院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过错论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即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东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05年12月7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过失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如皋市某镇医院被一审判处赔偿杨帆等四原告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000元。
原告诉称,2005年2月5日6:30,原告杨帆之夫、钱拥军之父、钱国栋和姚芸之子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认为可能是低钾麻痹或心脏病或格淋巴利综合症,治疗措施为输液补钾治疗。10时,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医院仍补液、观察,未采取其他措施,11时,患者突然两眼上翻,呼吸急促,12时左右,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3月28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原告认为,医院没有对患者钱斌进行及时、正确、有效的检查与治疗,导致钱斌死亡。事故后,被告极力推卸责任,甚至篡改、伪造患者的病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费、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78843.70元
医院辩称,在急救室观察时,医生即告知必要时转上级医院。当日上午9时左右,钱斌的症状没有明显好转,医生明确建议钱斌的家属将钱斌转到南通去进一步检查治疗,但钱斌的父母未采纳医生的建议。11时左右,钱斌突然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医院立即组织医生抢救,并向南通市红十字救护中心打电话救护,但钱斌的家人拒绝跟救护车去南通救治。钱斌死亡之后,如皋市卫生局组织准备尸检,但原告钱国栋拒绝进行尸体解剖,造成钱斌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责任在于原告。医院没有篡改、伪造钱斌的病历,医院写病历的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的。
发布于 2008-03-29 22:12:39 IP 属地·中国|山东省|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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