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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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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其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以及其特别法的法律地位(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上《侵权责任法》优于属于一般法的《民法通则》),受到了国内医学界和医事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从医院管理的角度,《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毫无疑问会对医疗安全管理和临床医疗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说明,2003年1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然有效。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到底有哪些具体规定,会给医疗工作带来多大的影响,我们怎么应对?下面通过我自己的认识,简要分析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两种情况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过错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无过错赔偿。

对于医疗侵权责任来说,过错赔偿包括:医疗行为有过错、医疗告知不足和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首先,医疗行为有过错,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和诊疗规范等。其次,告知不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这个问题个人认为不好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也未做出明确的说明,有待于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

另一种是无过错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即使你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是患者有明显的人身损害,本着公平原则照顾弱势群体,医院也得对患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另外,《侵权责任法》对医院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非医院原因(间接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获得医疗机构的授权在相应的岗位执业、工作,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外由医疗机构统一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医疗机构可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和处罚。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对于医疗损害侵权来说,主要适用的是其中一种: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对如何赔偿损失、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医疗人事损害侵权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造成残疾的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各项目的具体计算方式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有可能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项目的计算方式来计算)。

另外,《侵权责任法》对赔偿的支付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有关规定

首先来说,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没有损害后果的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有可能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那么,因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就一定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对哪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可以不承担责任和可以减轻责任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第七章中又对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可以不承担赔偿的三种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对医疗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侵权责任法》可以说对医疗工作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只要满足医疗行为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构成医疗损害侵权,淡化了“过错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一条件(《侵权责任法》中未提及这一条件,学术上对此有争议。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责任原则上就适用因果过错赔偿,不用再单独提出;另外有些专家则认为这是为了保护患者弱势群体利益,便于法官审判而对医疗侵权作出的特别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几乎可以肯定患者存在或多或少的损害后果,而医学又是一门缺陷科学,很难做到完全没有缺陷。因此我们要好好利用《侵权责任法》中可以免责的有关条款,首先在遵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这一硬指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完善我们的证据-我们的病历:重点记录患者不配合医疗的情况;完善我们的知情同意文书,涵盖《侵权责任法》中要求我们需要告知患方的各个方面;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开展医疗活动,充分的反映出我们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尽可能的远离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另外,尽可能的多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交流,一方面可以排除许多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行为合理性的疑虑,增加相互信任;另一方面可以提早发现隐藏在患者及家属心里的不满情绪和纠纷隐患,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及时协助化解矛盾。

发布于 2010-07-11 09:02:52 IP 属地·中国|福建省|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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