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6年11月11日,患者男,45岁,因“肛门瘙痒”来卫生所看诊,既往有“肛门骚痒,混合痔”病史,该卫生所医生诊断为“肛门瘙痒症和混合痔”并给予“庆大霉素8万单位、地塞米松5毫克及利多卡因2毫升这3种药物混合液进行肛周、周围局部皮下注射”,当时患者“没什么不适,也没出血”,就回家了。 然后时间就跳转到了2017年2月28日,患者去省人民医院检查为“肛周脓肿和肛瘘”并住院手术治疗,之后就认为是因该医生治疗后引起了肛瘘,要求赔偿53000元,而医生则认为自己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不当行为,由此产生医疗纠纷。最后通过调解医方补偿患方20000元,纠纷就此了结。 |
- 基层医生论坛首页 › 行医保障 › 行医风险处理方法及预防
患者时隔三个月再找医生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啊
- 8
- 907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