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卡西
卡卡西发表于 2018-10-19 08: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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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南昌市解放东路一诊所突发一起医疗事故:40岁左右的男子身体不舒服,诊所医生量了血压没有异常后便开一剂止痛针和血栓通。谁知第一瓶止痛针没吊完便突发状况,不幸身亡。

又有一名患者不幸在输液中失去了生命,其实在基层这类案件有许多,小编整理出其他的几件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列一:

在云南昆明西山区年华街一诊所里,一名2岁左右的男孩在输入利巴韦林时,喉咙里咔出大量痰液,随后就产生窒息,男孩被紧急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列二:

一位年届六十挂龄,且患有多种慢病的村民,自带一盒参脉往镇上诊所代输,该诊所资照齐全。但输后回家后突然死亡,其家属认为猝死与输参脉不当有关,报警要求该诊所赔偿三十万,后来在当地政府的介入协调下,该诊所医生赔了二十万元才息讼了结!


案例三:

据江苏广播电视台报道,常州市民卞某在一家黑诊所挂水输液,没想到才10分钟,卞某的身体突然出现不良反应,他的儿子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拨打120求救。然而在医院,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但卞某最终还是停止了呼吸,医生朱某已到公安机关自首。


基层医生在输液这方面要注意这些


①开展输液可能会发生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等意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局限性,因此必须在家属自愿知情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意外,拟定协议书并签字


要选择性用药。出诊时由于抢救药物、物品自带有限,一旦发生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易延误时机,所以用药方面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要选择适宜在家庭输液安全系数高的药物。首先应询问有无药物过敏史,对哪种药物过敏者禁用,还应避免应用容易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氨节青霉素”等,和需用仪器观察的药物。


常用的抢救药物、物品要做到随身携带、固定数量。药品:地塞米松5mg、苯海拉明20mg,盐酸肾上腺素lmg,以上三种药品各2支,5%葡萄糖注射液500mL, 0.9%生理盐水注射液500mL;物品:一次性注射器2具。


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认真听取患者的主诉,随时回答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了解用药后反应,尤其对特殊用药的患者。输液时一定要注意调节滴速,患者的一般用药在输液前20min内均不应超过20滴/分,无不良反应时,再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

……

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注意事项,大家可以在文章下方积极留言。


诊所输液死亡案例,近来频发,原因种种,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这个事件中小编还是被震到了,这是也值得基层医生深思几个问题。


医疗机构输液不要心存侥幸,意外对每个人都很公平


据了解,关于输液反应、过敏反应,每个诊所一年都会遇到几个,处理好了就相安无事,发生纠纷的也只能自掏腰包。


到底该不该输液,自己是能判断出来;输液出来了问题诊所有没有抢救能力,自己是清楚的;到底给不给患者输液也是自己可以掌控的。


医疗这个行业有别于其他服务服务行业,不是对方有什么需求我们都可以满足,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别忘记你才是真正的医生。


大家都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意外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意外却是在每个人身上都能发生,所以对待输液意外诊所人不应该心存侥幸。

对生命负责,没有急救设备坚决不输液、不代输

一句话,没有抢救设备、能力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要不要输液了。对患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目前在基层诊所很多医生安全意识都提高了,拒绝给患者输液,但还是存在患者强烈要求输液,刨除以上案例,这里想说的是,请记住你是医生,而患者不是医生。


辽宁省法学会会员、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无论是正规医院的上门输液还是私人上门输液服务,如果由于服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上门服务的人员涉嫌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只要村医生出诊或者诊所医生上门服务,如果出事故,就会承担责任,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法不容情,但法理之外,需要我们多一点冷静与思考,对于医生或者患者而言,都是如此。


最后:

教训深刻,警钟长鸣!基层医生一定要严格把握自身权利不受侵犯这条红线,才能更好地治病救人,为村民服务!


正所谓,“唾沫星子淹死人”,流言能不能杀死人我不知道,流言一定能毁掉你的前途!


所以,能不输液真的不要再输液了!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永远是故事!


而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会是终身的事故!(壹诊所 基层医师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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