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留言:小编,我是一名乡村医生。最近诊所行业挺火热,我也想开一家诊所,但是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证,资质不够,我可以收购一家朋友的诊所吗? 收购诊所,无非就是将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或者是为了通过收购诊所来获得已有的合法执业资质。 但是,小编在此明确强调:这样做是不可以且不合法的! 原因如下: 01 不具备资格的个体诊所不可"变更法人" 首先,我们来讲讲关于变更法人的问题,这就得先弄明白诊所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五十条规定等对法人的概念、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如果诊所具备法人的资格,可以依法进行正常的变更;若诊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也就不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0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可转让! 如果想通过收购/并购诊所来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证》,那小编还是奉劝各位打消这个念头!因为,此举是违法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开设诊所的相关法律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个体行医的申办者必须是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者,并只能由其代表个体诊所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并且《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国家也已有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也就是说,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针对个体行医申办者(即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的执业资格的审查与许可。 若允许其变更,就完全改变了当初设置许可之基本,实际成了对另一个主体的审查与许可。 另一个主体如要取得个体诊所执业资格,不应该通过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完成,而应当依法另行申请设置新的个体诊所。 但是并不是说“此路完全不通”,如果真想通过”收购“等方式从事诊所行业,可以以投资者的身份成为诊所法律关系上的合伙人,只要诊所主体负责人合法合规即可。(壹诊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