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江西网报道,今年5月底,江西省赣州市葛女士的自家小孩身体不舒服,于是葛女士带孩子前往当地卫生院看病。经诊治后发现孩子得的是急性肠炎,医生开了三天的中药配方颗粒。 问题就出在了这中药配方颗粒身上。在孩子第二次服药时,葛女士意外发现该卫生院开的药中有三味药是过期的。 广藿香生产日期是2015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8月,过期近10个月。葛女士赶紧拿出剩下的中药核对日期,发现陈皮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有效期至2019年1月,麦芽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19年5月。 孩子生病,再赶上吃了过期药,简直是火上浇油。 “医院怎么能把过期药卖给患者呢?”这令葛女士一家十分气愤,当天便前往该卫生院讨要说法。“中药是中成药,副作用不大。”院方给出这样的回复。这让葛女士一家感到心寒。 葛女士的丈夫说,“院方的态度一直很不好,但是迫于压力退还了我们全部的医药费。” 他表示,关键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医院卖过期药,如果相关部门不介入调查,那么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就难以得到保障。 后经宁都县“五型办”调查发现,该卫生院的确有三味药已过期。 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卫生院使用超有效期药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对院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将全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全面对该卫生院进行清点盘查,若发现仍存在过期药物,将进行严肃处罚。 药是用来治病救人的,无论是化药、生物药还是中药,过期后就会变成了害人的“毒药”,尤其是中成药剂型较多,过期的中成药可能会出现发霉长斑、酸败气味、沉淀物或药物粘连等情况,轻则耽误患者病情,重则危及患者生命。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照销售劣药处理,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过期药品按劣药论处。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总之,作为基层医务人员要做生命的守护者,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切实地把治病救人融入到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环节必须慎之又慎,不可存侥幸心理。 (中国江西网 基层医师公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