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逍
 页 | 末页
1
李逍逍发表于 2019-7-17 09:11:35 | 只看该作者

您的操作需要先登录才能继续哦!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据《看看新闻 K news》报道,今年4月,13岁的小杰因为感冒去诊所看病,被诊所医生诊断患有鼻炎,用了诊所医生宣传的祖传中药,以及用一种针水洒在棉签上塞进鼻子里,谁知惹出了大麻烦。


最终导致患儿鼻中隔穿孔,两个鼻孔连在一起。患者辗转来到昆明某医院诊疗,医生推测,小杰可能用了浓度比较高的硝酸银,或者对鼻黏膜有腐蚀的一个东西,放的时间长或者浓度较高造成了鼻中隔穿孔。



诊所“祖传秘方”泛滥


这几年随着国家对社会办医的支持以及诊所举办的各种鼓励性政策措施的出台,特别是《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中医诊所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放开”,许多人都投入到开办诊所的大潮中。


但诊所“全面放开”不等于诊所可以为所欲为地开展所有诊疗服务,必须遵照备案或审批科目规范执业。


然而,一些诊所总是酷爱打着“祖传秘方”“专利诊疗方法”等为患者服务,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采取的。


首先,绝大多数诊所仅是一个比较小的医疗机构,就算有真正的“祖传秘方”、确有专长治疗方法等,都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其次,诊所提供的所谓“祖传秘方”很容易被定论为未经审批的诊疗方法或药物,包括自采自种中药材运用于临床等。   


滥用祖传秘方或构成违法犯罪


实际上,诊所滥用“祖传秘方”或一些未经批准的诊疗方法等,容易被视为非法采用未经审批的诊疗方法或药物,严重者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罪等。


特别是有的诊所本身自己就不存在有什么“祖传秘方”,轻信使用一些推销人员所谓的“祖传秘方”或专利药等,这种现象很容易涉嫌违法销售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共有8种情形属于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5.变质的;

      6.被污染的;

      7.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8.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诊所使用一种来路不明的治疗方药为患者诊疗,而这种方药又未经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就涉嫌销售、使用假药的非法行为。


不要听信来路不明的推销


一般的,经过严格的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质,并按执业范围注册开办个体诊所的,绝大多数都较为规矩,并规范执业,这些人深知执业医师资格的来之不易,经历过反复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熟悉,深知盲目使用“祖传秘方”的违法代价。因此会特别警惕这一类行为,也会对这种所谓的“祖传秘方”或者“特色专利诊疗方法”避之甚远,心里也都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但也不乏有些人为了迎合患者需求,或者急于打开市场,赢得患者,以此为噱头,从而以身涉险。还有一些人是自己也不明白,被忽悠上当的。


笔者在基层工作20多年,见识过一些打着什么“祖传秘方”“专利药物”“独家产品”等称号的推销者,他们几乎对自己所推销产品的真实身份避而不谈,只鼓吹自己所推销产品的疗效和市场前景等,一些诊所负责人则听信虚言,不辨真假,给患者使用,一旦出现问题再后悔或懊恼已为时过晚。    



其实,医生才是面对面服务患者的第一人,也是将药品运用于患者身上的“第一人”,一旦出现相应的反应,甚至严重后果,医生也是第一责任人。

所以,作为基层医生,千万别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推销和擅自使用一些所谓的“祖传秘方”,否则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第一人”。


村医之家   前瞻胤礽

  • 收藏 收藏
  • 转播转播
  • 分享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