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 强取豪夺而已 于强盗何异 于流氓何异 连三尺小儿也明白其中的道理 可怜这种事已成现实 竟发生在现今的 法制社会里 悲哉乎 哀哉乎 “五统一、两独立” 既然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那它就是一个 独立的 具有法人权力的机构 何谈五统一 ??? 如若五统一(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那它就是一个附属机构 附属于乡镇卫生院(相当于企业中的子公司 所有的 权 责 属于总公司) 乡镇卫生院才有权管理 这才符合法律常理 卫生院 只是一个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是行政单位 又没有行政执法权 竟然能够管理 一个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的 合法单位哪 可笑至极 可笑至极 为什么要一体化管理 而不是法制管理 说白了是法制社会 让步于行政社会 让步于人治社会 这有驳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方向 也有驳于公平 公正 的法制管理方式 是一种退步 为什么要一体化管理 是要权 可以调动人员的权力 安排人员的权力 为什么要一体化管理 是经济利益的使然 我们大家都明白 只是心照不宣罢了 为什么 我们进药不能直接到医药公司 而只能到 没有药品经营权的卫生院 一纸批文 大于法律 这种事 也只能发生在 我们这个 依法治国的 国家里 如若细究 它终将以违法而告终 任何条例大不过法律 任何法律 不得超越宪法 这法理常识 一体会化管理 不知是哪位【权圣】提起 也只能是利益的得益者 有七八年了吧 可计划没有变化快 ZF突然又冒出了个零差价 村卫生室的油水不多啦 温饱都成问题 成了一个低收入 高风险的机构 随着社会的进步 随着民权意识的觉醒 真的可能印证了 牛哥 的一句话 光脚不怕穿鞋的 恐怕到时候成了卫生院 想甩也甩不掉的包袱 搬起一体化的石头 砸倒了卫生室 只捡到了一根鸡骨头 食之无味 弃之可惜 。 (柳叶刀 写于2011年04.16日) |
看到子夜的帖子后 我想 每一个有良知的杏林之人 心情都会 难以平静 在标榜着依法治国 的法制社会里 竟出现如此 荒谬的 大面积的 有违法理常识的事情 真让人叹为观之 权力全归卫生院 责任全归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