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508831769
 页 | 末页
1
lyz508831769发表于 2020-3-30 09:11:57 | 只看该作者

您的操作需要先登录才能继续哦!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患者因腹痛至一药店寻医问药,药店怀疑是阑尾炎后为其输液,输完液后患者在回家途中死亡。针对这一事件,官方发言称已撤销当事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立案调查。

 
事件经过:20203139时,刘某因腹痛由两人陪同到讷河市康达药店购药并输液至12时,1250分返回至自家楼下时失去意识,139分送至讷河市人民医院抢救,1333分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女儿在与康达药店沟通后,拒绝私了并报警、实名举报该药店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且通过微博等公开举报康达药店“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此事在网络引起热议,讷河市公安局、卫健局、市监局均就此案涉及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行政立案并展开调查。
 
据了解,刘某红的遗体已被送至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正按法定程序处理当中。

微信图片_20200326103400.png

图源:红星新闻


微信图片_20200326103336.jpg


 

本案“药店看病输液”不是个例!


药店输液,由来已久,在关于本案件的微博下就有许多网友留言表示,自己的家乡就是这样,到药店拿药然后变成了输液,很多这样的,是常态。这种情况在未出现什么医疗事故时,一般不会为众人所知,但确实在某些地方存在。
 
可根据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范围不包括医疗诊疗活动。所以,药店不能从事打针、输液这种医学诊疗活动。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诊疗活动必须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药店从事打针输液是违法的,并且在近几年,国家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方面的力度是很大的。
 

“药店看病输液”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存在?


既然这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有药店铤而走险?笔者分析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相关部门监管不利。从涉事药店的回应来看,给药店输液行为为常态,且不畏惧患者家属报警,认为提供卖药+看病+打针输液一条龙服务,药店生意好且有利可图是正常的。在这些个常态的背后,是市场监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当然,除了监督部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涉事人员缺乏这种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无知无畏。
 
2.新冠肺炎期间就诊无门。患者剧烈腹痛到药店买药,是否与新冠肺炎期间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停止诊疗有关联呢?有没有可能与患者找不到看病的医疗机构才无奈之下到药店看病呢?值得反思。
 
3.正规机构不能输,违法机构趁机牟利。假如药店输液情况长期存在,最大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可能与普通的门诊、诊所、卫生室限制输液有关?有可能的,正规医疗机构限制输液,但患者又有输液需求,就滋生了这些不法机构为患者提供输液服务牟利的行为。
 
4.患者缺乏正确的健康观念与就诊知识。所谓有需求才有市场。药店提供打针输液服务何尝不是市场需求,在一些患者的旧观点里,输液治病好得快,有效,虽然这几年提倡不输液,但还有一些公众没有接受尽量不输这种观念,这是第一点;还有一点是患者对于医疗机构的资质不会做过多要求,只要能看好病,且花费的金额优惠于其他医疗机构,患者就承认这个医疗机构,并不会在意就诊的医疗机构是否正规,是否证件资质齐全,这也是一个原因之一。
 

这个药店触犯了哪些法规?


1.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行医。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涉事药店,明显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掩护下,开展与医疗有关的诊疗活动,明显属于非法行医。
 
由于新闻未提及,涉事员工是否取得规定要求的医师资格证/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证,暂时不提该员工是否为无证行医。
 
但患者死亡原因尚在审查中,其死亡是否与输液行为有直接或间接有关需要进一步判断。
 
2.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合法行医。
 
我国《新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即注册的执业医师是有固定执业地点的,仅限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在这些机构以外的其他地点执业,都是不允许的,包括药店。
 

非法行医行为还包括这些


笔者在检索“非法行医”时发现该词定义是限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即无医师资格却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以及非医疗机构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另外,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又有关于有医师资格的“非法行医行为”的概念。
 
根据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归纳除上文提到的非法行医行为,还有以下几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仍从事诊疗活动,或者拒不校验的。注意,一般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机构为5年,其他医疗机构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凭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提示,在转让时及时做变更,不得出卖、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牢记。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这是很有争议的一点,此前我们收到许多投稿是涉事医生为村医,在自己家中或患者家中实施诊疗行为,但被举报为违法行医,被监督部门罚款的案例,这个也确实是比较矛盾的点,家医签约是提倡上门服务,但是又有要求不得在登记的诊疗范围外行医,所以,还需要看各地方的政策,有的登记范围为辖区自然村就没有这样的烦恼了。
 
还有一点是医生在列车、机场、水池边等场所或紧急情况进行的急救行为,许多医生不明白这是否为非法行医范围,社会争议也比较大,笔者咨询的律师朋友的意见是,这是不属于非法行医范围的,《医师法》有提到一点: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为卫生、医疗器械条件有限及紧急情况等原因,无法保证应有的效果,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除非急救过程医生有出现重大过错的故意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则不能机械的将救治医生定义为非法行医行为,目前还没有状告紧急情况救人医生的案例出现。但还提示,一般急救时会要求出示医师证书或其他,如果可以,记得录像,医生可以放心救人。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这一点也是非法行医认定的范围,比如,许多的村医或诊所老板,让自己的亲属学习诊疗技术,但是没有取得卫生技术证书,却参与诊疗活动如打针输液等行为就属于非法行医范畴。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假证不可取,考证还是自己老老实实考吧,案例可见最近大火的李跃华医生。
 
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包括乡村医疗范围,这里提醒一些未取得证书的民间医师,真的该去拿证了,这种行为一查一个准,出了事别的不说,先来个非法行医罪。
 
7.非医疗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这部分摘自《母婴保健法》,在现代社会应该较少见了,但也应了解这一点内容。
 
8.被吊销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这个应该不用说了吧。
 
以上行为,县级卫生部门是可以直接予以罚款的处罚,不需要提前警告,罚款数额为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除罚款外,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及医疗器械、药品;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发展,我们的医疗法规会越发完善,对于现有的各类医疗矛盾点会慢慢解决;执行力度可能也会越来越严,执行手段越来越便捷,对于非法行医的排查也会投入更多,医师证这些是医者立身之本,非法行医要不得~

(红杏e生  半夏)

  • 收藏 收藏
  • 转播转播
  • 分享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