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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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逍逍发表于 2020-6-23 08:42: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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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医生会被要求诊断无误,但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实际上误诊率是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的,能做的也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误诊。要减少误诊,诊断过程中就要尽可能仔细、全面。对大医院医生来说,在硬件设备和精密仪器检查的辅助下,确诊能够更加精准,但不代表能够完全避免误诊。而这对于基层诊所、卫生室来说,诊断更多是凭借着基层医生的经验,这应对日常普通疾病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遇到复杂一些的疾病,误诊、漏诊也是有可能的。不过一旦发生诊疗过错,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比如说,这一起医疗纠纷。


事件经过:

2019年11月1日,一岁多的张某因摔伤被父母送至挂靠某村医务室的李某处治疗,李某经摄片诊断为左手脱臼骨折,对张某行手法复位并经石膏固定,后未经X线复查复位情况,嘱咐两周后复诊。11月14日,张某父母按李某嘱咐复诊,发现张某未见明显好转,此时张某父母才对小孩病情引起重视,带孩子前往省儿童医院、上海儿童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陈旧性左肱骨远端骺分离骨折,建议骨愈合后二期截骨手术治疗畸形后遗症。对于张某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张某父母于2020年1月17日诉诸安义法院。


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李某对张某的病情评估不足,行手法复位后未行X线复查复位情况,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60%。村卫生室接受李某挂靠,对李某的医疗行为疏于监管,致使张某未能得到规范的诊治和处理,存在过错,遂于同年5月17日作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事件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及其挂靠的某村卫生室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损失四万八千余元。


从这个事故的经过来看,严格来说当事医生不能算误诊,因为病因无误,但病情判断却是不足的,来看法院判决里提到的责任原因:对病情评估不足,未行X线复查复位,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当事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对病情判断不够,给予脱臼复位治疗后没有再进行X线检查,其诊疗活动不够谨慎,综合因素之下延误了病人病情。再加上当事医生还是挂靠在村卫生室,行医资质或也有存疑,这也就导致医方(当事医生和村卫生室)最后承担了60%的责任。


说医生冤吗?站在患者一方来看,不冤,医生诊疗不到位导致患者后续要进一步通过手术来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治疗痛苦和经济费用,家属来看肯定是医生的责任。站在医生一方来看,有人会说被判了60%的责任有点冤,毕竟在基层来说,遇到骨折脱臼的,一般都会按照当事医生的这种方式来处理,医生尽力了,复位后要再进行X线检查的话,如果卫生室/诊所有相关设备还可能做一下,但想必大部分卫生室/诊所是不具备X光检查医疗设备的,也就不能像在医院那样进行便捷的检查。旁观者来看,冤与不冤,只能停留在情理层面,从法理角度来评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但凡有不规范之处,都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同样还有类似这样的一个案例。


案例

2014年1月18日,武某因右手无名指和小指被电锯割伤到村卫生室刘某的家里进行伤口处理。刘某用生理盐水为武某进行清洗伤口,缝合、包扎,未注射破伤风针,也没有告知患者及时去打破伤风针。几天后患者出现破伤风症状,1月24日武某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3月24日以外伤后破伤风植物人状态转入县人民医院。12月10日去世。武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卫生室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刘某虽然是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但其诊疗行为是在家中进行的,盈利与村卫生室没有直接关联,但村卫生室对其医务人员存在管理不善,综合考虑被告刘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村卫生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中,当事医生存在很明显的医疗过失,就算没有打破伤风针的条件,但作为接诊医生,“告诉患者及时去打破伤风针”这一基本告知义务是需要尽到的。


讲这两个案例,主要是觉得其中有个别事项,有些基层医生是满不在乎的,但笔者以为还是有必要唠叨一两句,希望引起基层诊所、卫生室医生的注意:


1、诊疗过程务必详细再详细,小心再小心,该有的规范,不可少的流程,别觉得不会有什么大事就偷懒省略,谁也无法预料哪一个被忽略的细节可能就会引发一场祸事。出了事别一厢情愿以为自己的诊疗过程没问题,有没有违反规范,要不要承担责任,那是法律说了算了。


2、基层医生条件有限,小小医疗机构不是什么病都能看,有些疾病自己没把握或者说自己的医疗机构没有条件接治,还是及时转诊吧。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现在的医生确实越做越“胆小”了,现实所迫。


3、“告知”这一事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是不能无视的。药该怎么吃,针要怎么打,要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务必及时、耐心地跟患者讲解清楚,这是医生的责任。


4、发生医疗纠纷后,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作为乡村医生,能多了解一些相关的医疗纠纷法律知识问题,也是有利无害。


同样是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但最终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迥异的。拿上述两个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案例来说,第一个案例当事医生属于挂靠村卫生室,第二个案例当事医生是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但诊疗活动发生场所是在家里,这导致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者是当事医生个人,而村卫生室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有一些案例中,村医是村卫生室的医务工作者,导致出事的诊疗活动发生在村卫生室,如果确实患者出事与村医诊疗行为有关,那这时候责任认定最后的主体承担者,多是村卫生室这一医疗机构。不过,鉴于我国目前村卫生室的性质有多样性,即:有政府办的,也有社会办的,还有私人办的,这种复杂的管理机制下,往往很多时候发生在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一到责任认定的时候,就是“乱而无序”的。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解机制,有待改善。

(红杏e生  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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