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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z508831769发表于 2020-9-22 10: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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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行医,如履薄冰,一不小心出了事,就会像陷入泥沼一样难以出来了。这不,又是一起输液事故。

9月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是关于一起医疗事故的。


微信截图_20200909091544.png


《不起诉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5日上午,赣榆区墩尚镇小东关村居民张某某因身体不适至小东关村董某某处就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已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情况下,仍前往张某某家中为其输液治疗,后张某某在输液过程中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系急性咽喉炎输液后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是否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行医行为和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仍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药品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





根据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事医生的无证行医是事实,虽然最终因“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是否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行医行为和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仍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未被起诉,但从事发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这其中的煎熬、痛苦,难以言表。对患方和医方来说,这始终都是一个悲剧。

没有乡村医生证(或者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证),但还在行医或者给人输液,这样的现象在农村地区绝对不少见。

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有这三种可能:

1、村子偏远外出看病不便,或者村里村医缺乏,已退下来的老村医为了给村民提供医疗便利,可能会提供一些一般性医疗服务。

2、老村医注销乡村医生证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后,老无所养,仍然行医补贴家用。

3、一些日常疾病,村民不愿或不便折腾外出看病,或者有从医院带回的需要输液的药品,有时候会让已退下来的村医帮忙看看或帮忙代输液,村医经不住劝说,有时候好心反而摊上了事。


以上三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已退村医再行医。但不管哪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乡村医生证已注销,或者无任何行医资格证,却仍然给人看病治疗,这就属于违法行为,无证行医。

这个案例,还给所有村医以下警示:
1、没有行医资格证(包括乡村医生证),或者证书已失效,请不要违规行医,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
2、还是老话,乡村医生,能不输液就别输液。输液出事,带来的可不是阵痛。
3、遵守法规,合法行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


而作为主管部门,应该从中看到的问题是:退出村医的养老问题,当他们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后,他们的生活该如何保障?(整理自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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