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o111
halo111发表于 2021-7-23 1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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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药店注意!市场总局发文,价格违法新规即将出台,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将受到严厉惩罚。

同时,对于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如电商平台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大数据“杀熟”等,一经发现,也将严惩不贷。




价格违法新规,要来了



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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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新增处罚上限规定,新增对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明确突发事件的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在“立法目的”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同时,国家市场总局也在相关通知中指出,起草《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价格违法频发,药店也须注意



对于这一新规,药店人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近些年,尤其是疫情发生以后,国家市场部门强化了对医药卫生用品价格的监管,一小部分零售药店因为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受到了严格处罚。

2021年6月4日,广州的执法人员对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的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今年年初,根据群众举报,石家庄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销售的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拟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微信截图_20210712080456.png

不过,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也有利于规范药店行业的价格秩序,更大激发药品零售市场的主体活力。

在这一点上,《征求意见稿》是利于行业发展的。

比如说,低价倾销、价格串通,这些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伤害,还属于恶意竞价,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利益和形象。

另外,对于药店普遍关注的电商平台补贴售药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相应的约束。

《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总局划红线,11种行为别碰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罗列了11种价格违法行为。

药店注意,这些行为千万不要碰。


    低价倾销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


(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


(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明码标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药店微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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