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逍
李逍逍发表于 2021-11-18 10: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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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墙,温州鹿城区卫生监督所加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执法过程中,一些诊所无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漠视生命健康安全,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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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晚上,鹿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内科诊所违规接诊新冠肺炎十大相关症状患者,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三名患者正在注射点滴,上述三名患者均未在预检分诊登记本上登记,现场也无法提供三名患者的就诊记录和病历,其中一患者口述有咳嗽症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的规定:对于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停业整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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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取证,该内科诊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填写3名患者的病历资料;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擅自诊治有咳嗽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及未按照规定实行预检、分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对该诊所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人民币37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以为只对医疗机构做出处罚吗?

不!相关责任医师也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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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取证,该诊所医师丁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擅自诊治有咳嗽症状的患者。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拟对该诊所医师丁某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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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上6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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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防疫政策的防线,在任何个体身上“失守”,都可能造成个人承担不起的严重后果。


在此,呼吁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防疫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造谣、不传谣,不抱怨、不埋怨,全民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为整个疫情防控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全民携手并进,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


鹿城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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