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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ohu发表于 2022-9-23 08: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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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执法中存在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案由七: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卫健委最新发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处罚裁量标准

在卫生健康领域,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 《基本法》)已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其行政处罚条款尚未设定裁量基准,不利于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更加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事关所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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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发布的《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2016年版,其主要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基本法》)颁布后,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有了新的依据和标准。


医疗机构6种违规处罚标准,有新要求

裁量基准》在国家基本医疗健康促进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将3个行政处罚条款细分为7项,设定裁量基准,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行。

与此同时,在裁量模式、裁量幅度上也作出重大调整,如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一般、从重、情节严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划分成3-6个阶次。

需要注意的是,在从重情形中增加了部分没有引起重视的违规情节,如擅自执业的内容为静脉输液、终止妊娠(引产)、接生,对于影响重大的还增加了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为医疗机构六种情形的具体裁量基准:


案由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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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二: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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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案由三: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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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四: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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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合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案由五: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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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六: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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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 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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