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sohu
yuansohu发表于 2023-5-30 10: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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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显示,近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一患者在诊所看病,遇上无证行医出事了……


PART01

无证坐诊开针水,患者出现昏迷


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丁璇介绍,事发当天患者因为有感冒之类的症状,进入一诊所治疗,接诊者章某本身没有执业资格,但是他依然开具了头孢等相关药品给患者输入,患者在输液的过程当中,发生呼吸困难相关的状况。


法院认定,接诊者章某开了处方后,找同事乐某为就诊人配药输液,之后就诊人出现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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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得知,章某并没有医师执业的相关证书,他租用了一个诊所的场地来诊疗,虽然章某非法行医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但接章某行为仍然属于非法行为的情节严重。


PART02

两名非法行医者被判刑


法院认为,章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乐某作为诊所聘用人员,明知章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仍然帮助章某开展医疗活动,同样构成非法行医罪。


最终,法院判决章某、乐某二人因非法行医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在民事赔偿部分,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经过庭前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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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非法行医要不得,这些问题要谨记


上述案件中的章某、乐某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自己也身陷牢狱,害人害己。


对于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规之下,希望当下无证无照的非法行医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此外,很多时候基层医生并不是“存心作恶”“没有医德”,而是因为缺乏对执业环境和法律法规的正确认知,最终酿成了错误。为此总结了几点注意事项,不论是诊所还是卫生室都可借鉴参考:


一、没有齐全的“两证”,不要开展诊疗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证》,并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执业地点不符合,合法性就变了。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私开诊所


如果没有按照“诊所备案制”的要求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医地点就是无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三、一次性材料,及时丢弃


基层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抗菌药物不能随便开


任何级别的抗菌药物基层医生都能开?当然不是!


抗菌药物是分为三级的: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也就是说医师职称不一样,拥有的抗菌药物处方权也不一定,如执业助理医师及乡村医生只能开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如果开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违规。



YNTV2都市条形码、红杏e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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